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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难点之行政主体(三)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5、行政诉讼的被告人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①维持→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②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改变的含义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处理结果的实质性改变);

   ③复议不作为:a.若告原行为→原机关;b.若告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

  (2)行政机关委托的:

   ①组织——告委托机关;

   ②其他机关——告委托机关(但认章不认人,此为真标准);

   ③在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授权”名义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使职权行为视为委托

  (3)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盖章机关

  (4)几个机关共同作出的→共同被告(联合执法者→告盖章机关)

  (5)综合执法者:

   ①国务院设立、国务院委托省级政府设立的——为行政主体→告被设立者;

   ②其余的——设立者是行政主体→告设立者。

  (6)派出机构:

   ①无法律法规授权→告机关;

   ②有授权:

    a.种类越权→机关;

    b.幅度越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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