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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难点之行政主体(四)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派出机构:①无法律法规授权→告机关;②有授权:a.种类越权→机关;b.幅度越权→机构。

  (7)内部机构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告行政机关

  (8)不作为(依职权/依申请)→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9)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机关、无继承者的无被告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经过行政复议(谁过错谁赔偿):①维持→原行为机关;②减轻→原行为机关;③改变:a.加重→原行为部分→原行为机关赔;b.加重→加重部分→复议机关赔。

    2)派出机关:①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侵犯权益的,派出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主体;②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设立机关为赔偿主体。

    3)派出机构→由设立者赔偿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不可分之诉追加共同被告;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受托者的行为→由委托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一切组织;规章授权的事业组织,不包括社会组织→该组织负责赔偿

  (7)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无继续行使职权的由撤销机关负责赔偿

  (8)其他行政机关单独作为赔偿主体的情况7、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错误拘留:①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公安、安全、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②检察机关请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是赔偿机关

    2)错捕的→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因拘留后置原则而免责)

    3)错判的情况:①再审改判无罪的,由做出最后生效判决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A、未经过二审的,由原一审法院赔偿;B、经过二审的,二审法院赔偿。②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机关;③一审判有罪二审发还的:a.一审重新改判无罪;b.检察院依法做出;c.不起诉决定;d.撤销案件决定。以上:一审法院+公诉检察院;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采取违法强制、违法保全、违法执行措施的→ 法院。

    4) 注意:

     A、二审改判无罪并不构成错判,二审改判无罪就说明逮捕是错误的,构成了错捕,同时由于一审的有罪判决,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故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果不是同一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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