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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复习笔记: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讲义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以及对“人”的理解。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否成立共犯关系?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对此应从时间和内容两方面把握。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共同即指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共同。 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共同。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

  ①共同过失行为;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引发危害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属于过失的竞合,应各自承担责任。

  ②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

  ③同时犯问题;所谓同时犯,是指相互之间无犯罪意思联络,但同时同地实施同一行为、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行为。

  ④间接正犯的现象。间接正犯的本质是指利用他人作为自己犯罪工具的情形。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行为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另一类是利用他人不知情。

  ⑤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即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其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此,没有实行过限的犯罪人不承担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

  ⑥事后的窝赃、销赃、窝藏等帮助行为;

  另外,了解“片面共犯”的观点倾向。所谓片面共犯,就是指虽然各个共同犯罪人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主观上只有片面的犯罪共同故意。目前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被认为可作为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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