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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二人以上

  1.主要情形

  (1)两个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两个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共犯人资格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

  结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可以是客观层次的“犯罪”概念,因而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共犯人(只是客观层次的“共犯人”),可以和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客观层次的“犯罪”)。

  (二)“共同”的含义——部分犯罪共同说

  问题: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两人必须实施完全一致的犯罪?共同犯罪是否要求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

  例1,甲以杀人意图,乙以伤害意图,共同对丙施暴,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致丙死亡。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例2,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转化成抢劫,并取得财物。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人必须实施完全一致的犯罪。在犯罪共同说看来,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数人一罪”。上述两例,因为甲乙实施的是不同犯罪,所以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必须实施完全一致的犯罪,只要求有共同行为,不要求犯意相同。成立共同犯罪后,根据共同犯罪确定刑事责任,但在罪名上各自定各自的。在行为共同说看来,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数人数罪”。上述两例,因为甲乙有共同行为,所以都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采用的学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是指,只要两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和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就重合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上述例1,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存在重合(因为杀害能够包含在伤害里),所以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定罪时,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上述例2,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存在重合(甲教唆盗窃,乙实行盗窃),因此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定罪时,甲定盗窃罪(教唆犯既遂),乙定抢劫罪(实行犯既遂)。

  (三)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1.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1)表现形式:

  ① 直接故意 + 直接故意 = 共同故意

  ②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共同故意。

  ③ 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共同故意。例如,夫妻俩看到孩子发高烧,没钱给孩子治病,相互推诿都不愿出去借钱给孩子治病,导致小孩死亡。夫妻俩构成共同犯罪,二者都是间接故意。

  ④ 故意 + 过失 ≠ 共同故意。

  ⑤ 过失 + 过失 ≠ 共同故意。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实行过限:这是指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特别情形

  (1)同时犯,是指两人缺乏意思联络,偶尔在同一场所、同一时间实施犯罪。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定罪。

  (2)片面共犯,是指甲乙参与同一犯罪,甲认识到自己和乙在共同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和甲在共同犯罪。三种情形:

  一是片面实行,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不知情。

  二是片面教唆,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是片面帮助,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对于片面共犯,现阶段不承认片面实行、片面教唆成立共同犯罪,只承认片面帮助这种情形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具体结论表述是:因为甲为乙的故意杀人提供了片面帮助,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的危害结果承担既遂责任;但是因为乙不知情,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三)共同行为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行为。

  1.共同行为,既包括产生物理作用的行为,也包括产生心理作用的行为。例如甲与乙商议如何实施犯罪。这种共谋行为就是一种产生心理作用的行为。

  2.共同行为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3.共同行为包括:作为 + 作为,作为 + 不作为,不作为 + 不作为。

  二、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根据分工分类标准,可以将共犯人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可以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总体上,前者在我国属于理论分类,后者在我国是法定分类。

  (一)共同正犯

  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乙丙的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练习:02年。卷二。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二)间接正犯

  这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常考情形总结:

  1.利用无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

  3.利用他人完全受胁迫的行为。

  4.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利用、控制、操纵被害人使其自杀、自伤、自损财物,利用者是间接正犯。

  (三)狭义共犯

  1.教唆犯

  这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1)教唆故意

  表现形式: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包括过失,过失引起他人犯意,不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

  第一,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第二,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胁迫。但是胁迫程度不能达到完全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否则便成立间接正犯。

  第三,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如果只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没有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只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四,间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2.帮助犯

  这是指帮助实行犯的人。

  (1)帮助故意

  ① 帮助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② 如果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不可能对实行犯有帮助,不成立帮助犯。

  (2)帮助行为

  ① 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

  ② 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③ 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④ 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

  三、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一)主犯

  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 主犯的分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例如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例如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当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总结: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相互必然关系。

  练习:05年。卷二。8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3.主犯的处罚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一,注意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二,集团成员实施犯罪集团概括故意之内的罪行,首要分子即使不知情,也要承担责任。

  (2)其他主犯

  第26条第4款:“对于第3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第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须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并起较小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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