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
发布日期:2004-02-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就有九亿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究竟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远离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事,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涌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的“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个世纪最后十多年的一道奇异的风景。……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还没有来得急看完《中国农民调查》的一半,我悲哀的眼泪就掉下来了!既为我那勤劳、淳朴、善良、温驯却饱受乡村恶霸欺凌的农民兄弟而悲痛,更为那软弱无力的、被视为敝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法》等“农业三法”在农村不被尊重和实施的遭遇而痛心疾首。
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我将我也许不太正确的一些想法拉杂的写在下面,供大家随意评判和参考吧。
一、三农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是什么?
解决任何问题的先决条件,是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找到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病根,然后对症下药,方可有效。单就表面现象来看,"三农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民的贫困、农村的凋敝和农业的衰退问题,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似乎就成为大家公认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比如,某官员就振振有辞的说:“在当前,促进农民增收是有效解决农村其他问题的关键。” (见中国农业信息网2004-02-09文章《中央财经办副主任陈锡文解析“中央一号文件”》)
那么好,按照该官员的逻辑,我们不妨做如下的假设:
假设一:国家今年出钱,直接把钱发给农民吧。不多发,每户发1000元好了,全国农民共两亿六千万户,发给他们两千六百亿元人民币吧。这在中国其实不是什么难事情,把全国950万辆公务用车停下来,每年可以节省三千亿元人民币,除了发给农民的以外,还剩下四百亿元,拿这些钱打一场收复台湾的战争也够用了。
这样一来,《中国农村调查》里面反映出来的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
地球人都知道:解决不了。(理由也是地球人都知道的)
少了那就多发点吧,加一倍,每户发2000元,共发五千二百亿。这好象多了点,但也不太难,“停完轮子停筷子”,全年禁止公款吃喝,可以节省一千五百亿,加上“停轮子”节省的三千亿,共可以筹集四千五百亿,不够的七百亿,让四亿多城市人口每人捐献一百多元就解决了。
这样,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还是解决不了。
如果谁说“发钱”就能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元钱人民币的“最差幻想小说奖”。
假设二、既然农民经济负担太重,我们就免除我们农民兄弟的所有经济负担吧。
根据中央权威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九亿农民每年对国家的经济负担总数是1200亿元(包括农业各种税、“五统筹”和“三提留”)。我们就恨恨心、咬咬牙,一下子免农民负担三年,共免除三千六百亿元好了。如果国家因此发生财政困难,也好解决,只需要“停下筷子”,三年可以节省财政支出四千五百亿,不但可以解决财政困难,还多出来九百亿元,我们可以拿这九百亿去美国采购十条航空母舰回来以增强我国军队的战斗力。
这样,三农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吗?
谁说这样就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毛钱人民币的“最佳傻瓜奖”。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解决“三农问题”单依靠钱是根本不行的。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给农民发多少钱”的财政问题或者经济问题,就好象发高烧的本质不等于感冒一样。
那么,三农问题的本质在哪里?
我认为,三农问题的本质,可以有由浅入深的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横行乡村的土豪恶霸的侵害,却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农民调查》中所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痛彻全国人民心肺的一个重要问题。最要命的是,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土地资源权利、矿产资源权利和获得生活基本费用权利的,恰好就是应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权利组织,比如乡镇政府、比如村委会。有时候也包括农民“自己”,比如盲目建工厂和兴办公用事业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化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以牺牲农民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农产品利益和劳动力资源等重大利益为代价的。农民兄弟的这种无私的奉献,换来了我国经济的初步腾飞和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小康,却也换来了农村社会的贫困和凋敝。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所造成的“劣等公民歧视”问题。目前的中国社会,按照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同,已经大体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层或者“公民等级”:
第一等级是官员公民,大约占我国公民总数的不到3%,但是,从经济上看,他们每年在经济上的“职务消费”,单从“公务车”和“公款吃喝”两个方面来计算,每年就要花去四千五百亿元人民币之多,这笔钱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十年农业税收的总和!从政治和文化上看,他们拥有最多的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其他的利益就不说了(比如腐败、灰色收入等等)……
第二等级是拥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城市公民,大约占我国公民总数的26%到27%,他们在各方面都是十几年来城市和工业经济改革的受益者,有比农民更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实在不济的,还有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保护着他们。以上两个等级的公民,总数大约占30%,却拥有大约8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
而最受歧视的,是第三等级的公民,也就是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占我国公民总数的70%,却只得到大约2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例如,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到了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急剧扩大为1:3.24.而以生产粮食为业的“纯农户”则更惨,根据国家统计,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自1998年到2003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以上数据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资料)。另外,正如网友“一语成谶”在他的文章《中国农民最后的出路——土地制度改革》(见扬州日报。茶坊 [yzxr.xilubbs.com])中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资源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近郊。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正在中国换版上演,不少地区正在以”外资吃人“、”企业吃人“的方式大肆圈地。房屋被拆毁,土地被征用,土地使用权被永久性地剥夺,农民在丧失土地的过程中,仅得到了最低廉的补偿。几乎没有人担忧,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未来将如何生存,几乎没有人考虑,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几乎没有人想到,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也盼望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
事与愿违,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又纷纷出台政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请注意,这些政策的出台,并不是为了还农民一个公平,给他们平等的身份,而是觊觎农民手中的那点可怜的生活资料和生存基础——土地!尽管一直以来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只是温饱、只是城乡日益拉大的差距,但对于土地的模糊预期和朴实情感,他们却有着传统的期盼和执着。于是,逐步觉醒的农民并不为所动,更多的农民执著地坚守着自己的土地,保持着农民的身份。“
我觉得,除了上述经济和财产问题外,更要命的是,我们的农民兄弟在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广受歧视。比如:假设每一百万个城市选民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那么,每八百万个农村选民才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这几乎是要表明农民的政治权利只相当于市民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说,八个农民的选举权利才抵的上一个市民的选举权利!!!再比如,流浪到城市的打工农民,已经占到我国建筑业的80%,制造业的60%,服务业的50%,(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记者招待会报道)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人阶级”,但是,他们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比比皆是:暂住证制度让他们无法在自己的祖国具有起码的居住自由;预防犯罪的各地国家机关把他们看做潜在的犯罪群体;他们的血汗工资被残酷的老板克扣,竟然连起诉和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性权利都没有。
呜呼!!!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某农村干部语录)
综上所述,以上这三个层次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就使“三农问题”从单纯的和一般的经济与财政问题跳出来,构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城乡发展不均衡矛盾。农民、农村、农业,好象是年迈多病的父母,她的身体被长年的劳作和为城市儿女的幸福“输血”而大伤元气了,无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级与第二等级公民的后面,忍辱负重、步履蹒跚……
二、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
几天来,我在网络上阅读了许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文章和资料。也许是长期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敏感所致吧,我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在为三农问题奔走呼号的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价值和作用!更有甚者,为解决三农问题,有些地区和部门竟然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政策”公然为农民免税,从而形成对法制的直接破坏。
目前,这两部法典,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三驾马车”。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主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村民权利、村民会议的召集和村民议事权等规定,是关系到九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第19条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早在1993年7月2日就已经颁布。后来,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农业法。
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这部法典专设第九章规定农民权益保护的保护问题,用了从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八条共计12个法律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为了表明该法典的重要性,我谨将这12个法律条文原封不动的复制如下,供大家阅看和分析:(内系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经我统计,上述法律条文大约1400个汉字,使用了十个“任何”以及22个“必须”、“不得”和“应当”等字样规定了严禁侵犯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刚性法律规范”,其法网之严密、规范之明确、语气之严厉,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罕见的。
但是,很遗憾、非常遗憾的是,这样三部应该对保护农民利益起巨大作用的国家法典,竟然好象被大家遗忘的一干二净!!!
不相信吗?请看:
一、在《中国农民调查》全文中,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该文章的两位作者,为了中国农民的利益呕心沥血,想尽了一切办法,惟独没有想到依靠法律!!!
二、在新浪网组织的两次《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农村领导和国家级专家学者与网友聊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到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三、在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全文中,也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四、2004年2月9日,在有关国家机关所组织的正式的新闻发布会上,没有任何一个官员和任何一个记者提起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五、在我几天来看过的数十篇关于解决“三农”的文章中,我只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某位专门研究三农问题的研究员提起过其中的一部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遗憾的是,他竟然搞错了该法典的名称,将这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典的名字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看来,该先生也是个“有文化的法盲”。
六、某些城市(如杭州市)和有些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为解决三农问题,已经制定政策和提出建议,公开规定或者要求取消农业税,表明他们已经完全忘记了纳税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也是国家农业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开始使用非法的政策和规定为农民减轻负担了。必须声明的是,我这么说的意思不是反对废除农业税,而是说,在国家没有修改农业法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颁布废除农业税的部门、地区法规或者规章,因为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只会更进一步的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大业的毁坏!
“农村三法”,就这样悲惨的被无数善良和正义的人民尘封在不为人所知的历史角落里!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当务之急是什么?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个人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当务之急应该有如下几点:
一是必须尽快恢复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指挥和引导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把法律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工作依据和衡量标准。
二是必须尽快改我国目前的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政权体制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权体制,改原乡镇政府为市(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取消其他多余的政府机构,解决“鱼大水枯”矛盾。
三是将取消机构后的富余人员和中央精简机构裁减下来的机关干部,抽调高素质领导当队长,并吸收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青年大学生参加,组成数百万人、数十万支的“宣传贯彻执行农业三法”工作队,深入每一个乡村,开展大规模的和认真持久的“贯彻执行农业三法”活动。国家制定工作验收标准,严格验收工作队的工作成果,使该工作最少持续一到两年。发动农民群众,狠狠打击横行乡村的土豪恶霸势力和贪官污吏,建设农村基层民主,重树我党优良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历史使命感,教育青年和“文化精英”。打击在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的特权思想和“优等公民”意识,让农民直接接触和监督官员,促进反腐败工作卓有成效的展开。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场运动,可以向农民传播现代民主和法制观念,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医学知识。启发农民的公民观念和自主意识,消灭在广大农村死灰复燃的封建遗毒和人治传统,普及现代法律理论和思想观念,建立合乎国家未来发展要求的、先进的、理性与合乎法制精神的社会意识形态。
四是取消农村公安派出所对农民的强行收缴税款、统筹款和提留款等权力。取消“治安联防队员”和“劳动教养”等不合理的制度。
五是通过修改法律逐步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等,与民休息,修养生息。
六是坚决刹住各地方自行制定任意违背“农业三法”,盘剥农民利益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歪风邪气,防止中央良法受到“中梗阻”的干扰和破坏而无法实施。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为了贯彻颁布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时的中央政府组织了六十多万个“贯彻婚姻法工作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贯彻落实婚姻法运动”。经过不到一年的努力,就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清除了封建腐朽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了以婚姻自由为内容的全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场运动在世界法制历史上都是罕见的,它极大的促进了人民尤其是农民的伦理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变,激发了国人的人格自主和独立意识,彻底扫除了封建宗法制度的残余势力,使科学和民主的新思想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历史,总是循环往复的,在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依然有能力完成这样的壮举。
这,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三农问题。
她将成为波澜壮阔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是第二次“农村包围城市”式的伟大法制革命。
也将成为我们民族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一起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