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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08-23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都是公民在生前依法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们各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和成立条件。
    一、关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理论,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遗嘱继承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继承法上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也就是民事法律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理论最初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杜穆兰提出的。最初意思自治只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的理论,通过数百年的发展,现在意思自治理论已发展成为民法的一种普遍的原则。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中有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有体现,在遗嘱继承中就体现为遗嘱自由原则,即被继承人享有在生前可以依法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公民所立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合法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关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这里应注意“立遗嘱时”的表述,这是确认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重要时间条件,即只有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才依法应当认定该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是在立遗嘱后丧失的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2)意思表示的条件要求。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必须是遗嘱人独立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因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遗嘱法律效力,是无效遗嘱。
    (3)遗嘱内容的要求。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遗嘱的这部份内容无效。同时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4)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当注明年月日并亲笔签名;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一般而言,公民应当自已书写遗嘱,但在生病、不会写字、不想自己书写等各种客观情况下,允许公民立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上必须有二名以上的见证人签名见证,且应当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并将见证内容进行录音;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示其对遗产进行处分的意思的遗嘱形式。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将口头遗嘱内容制作成书面遗嘱,对紧急情况解除后多久应当将口头遗嘱内容制作成书面遗嘱我国继承法暂无规定,这有待于继承法的修改中体现。
    前述条件只是解决了遗嘱合法有效的问题,那么是否只要遗嘱合法有效都应该完全按照遗嘱对遗产进行处理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要按遗嘱继承遗产,除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否则,就应当严格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
    遗嘱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遗嘱继承人将依法丧失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另外,遗嘱继承人也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表示方式,指继承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无误的表明自己放弃继承的意思,才能产生继承法上的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否则将依法视为同意接受继承遗产。
    在遗嘱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公民所立的遗嘱,既然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推定方式。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前面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份灭失,或所有权发生全部或部份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份被撤销。
    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了原来所立的遗嘱。至于遗嘱人是否在后来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二、关于遗赠
    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具有如下特征:它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论受遗赠人是否接受;受遗嘱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遗赠虽然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也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这是对遗赠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这是对遗赠行为合法性的要求;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生效时生存之人,受遗赠人的主体资格既已消灭,当然就不能接受遗赠。
    遗嘱继承、遗赠虽都是公民按照个人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法律行为,但遗赠与遗嘱继承又有显著的区别:
    (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关于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应否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受遗赠人只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
    在执行遗赠时应当注意,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只有在清偿税款和债务之后遗产有剩余时,才能执行遗赠。如果遗赠是以特定物为遗赠物的,当物已不存在,则遗赠失去效力。
    三、关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表现在:遗嘱与协议内容相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4)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并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当然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或由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都可以解除。如果是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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