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