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无权占有不动产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例如基于租赁或者借用等正当法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当事人双方多会对因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责任作出约定。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往往由所有权人负担.因为有权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即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的补偿。
简而言之,例如甲将其自行车租给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给甲30元钱使用费,半年后自行车因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此时,一般情况,甲不能向乙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因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费即是对自行车使用价值的补偿。当然,如果乙采取破坏性方式使用自行车,致使自行车提前报废,如果双方对此有事前约定,那么按其约定处理。实践中,在有权占有情况下,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而产生损害,其责任确定和解决方法并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惯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租给他人使用,应当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损坏后的担保。例如去冰场溜冰欲租用冰鞋,必须先向冰场缴纳保证金。
但当这一问题涉及到无权占有时,权责的确定和实际解决的办法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明确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不负担此种损害赔偿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的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