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第十九章 占有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这里的“占有”是指对物权的实际控制。本法所说的物权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民事主体因为不同原因形成对物权的实际控制,其法律关系和后果通过本法加以界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也没有规定呢?本法没有规定,但是民事法法律通行的原则是应当依照公序良俗。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也可以重新协商约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什么叫“恶意占有人”?如果是恶意,占有就不合法。只要是非法占有,就是无效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合法占有,如果违约或者因过错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合法性,民事行为有效性,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占有性质不同,后果也不同,根据本法前面的规定,如果是所谓善意第三人占有,所有人是不能对抗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难道善意占有就可以不赔偿?如何判别善意和恶意?法律应当严谨,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占有只能分合法和非法,财产损失只能看是谁有过错过失,非法的和有过错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清楚明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读:占有不分合法和非法,侵占也不分主体和原因?例如你的汽车违章停放,被交能管理部门拖走了,对这种“侵占”,你也能请求排除妨害?城管对小贩实行没收,算不算侵占?所有权人能不能夺回被抢的财物?如果占有人本身就是侵权人,也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合法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吗?)
综上所述,法律不能不管占有的主体和原因,一概而论。法律专家们对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就是不分合法与非法,不分有无过错,不管主体是否合法,这样岂不是要将水搅浑?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解读:与前面的规定不能相呼应,这样就不怕会造成登记不统一?)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