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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寺出租司机的犯罪罪名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110网律师
清晨5点40左右,一辆车牌号为渝B.T2815的出租车,行驶至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时,被里面深达2米多的积水淹没,里面5名乘客中2名被淹死,司机自己逃生。
昨日下午,接受《环球日报》就上述事件的采访,事先因对此事件有初步的了解,因此对该报记者作出了如下陈述:“司机如果明知该通道不能通过,其试图凭自己的经验通过的话,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其行为是轻信自己的行为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上述表态是基于本案司机的行为作出的,因为在本案中司机通过下穿道时,已经知道可能无法通过(事实上乘客已经提醒该司机不要去闯),其认为凭经验可以硬闯过去,明显属于《刑法》规定过失: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轻信凭自己的经验或者行为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了损害后果的,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其行为本人认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因为其行为已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应再追究其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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