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支持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2010-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赵作海因被法院认定杀害邻居赵振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0年,“死者”赵振裳竟然又亲自回到了赵楼村。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
据2010年05月12日新京报报道称,当初办案民警在对赵作海进行了“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的刑讯之下,赵作海才不得已“供认”杀人!
毋庸置疑,我们在经历了数起被害人“起死回生”佘祥林式的冤案之后,警察的的刑讯逼供行为又一次的成为了造成本起冤案的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到底何在?
从表面来看,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有如“米兰达警告”一样的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侦查机关严重依赖“口供”办案,“口供”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被称为“证据之王”。一旦离开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多案件法院不得不因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制裁。所以,公安机关不择手段的逼取口供也就成为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必然结果!
而一旦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法院因证据不足或者警察取证不合法,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
我们每一个公民就不得不面对好像1994年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每个美国公民必须面对的困境一样:两亿多美国公民都知道辛普森确实是杀害他前妻的凶手,但却因为警察非法取证导致能够证明辛普森杀妻的关键罪证血手套及血样不被法庭采信,最终辛普森因杀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一个“有罪”的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如果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中国,我们能够像美国人一样一边诅咒杀人犯辛普森,一边理性接受法院无罪的裁判吗?
2003年,中国版辛普森“刘勇黑社会犯罪案”充分暴露了我们最真实的想法!
刘涌案因刑讯逼供而证据不足,在田文昌律师的有力辩护下,辽宁省高级法院依法将死刑改判为死缓。结果全国人民一致大骂辽宁高院枉法裁判,声讨辩护律师!最高法院最终迫于或顺应民意以罕有的效率提审改判本案并枪毙了刘勇。
我们为什么对赵作海冤案中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咬牙切齿,而对刘勇案中同样的刑讯逼供却是如此地宽容,宽容到可以忘记刑讯逼供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结论就是:在功利主义的指导下,我们其实并不反对甚至纵容公安机关向刘勇这样的“坏人”采取刑讯逼供。我们不认为公权力机关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公民个人或犯罪集团的危害!
为了达到“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目的,我们不惜放纵公安机关实施刑讯逼供,而我们判断“好人”与“坏人”的依据却是出自公安机关棍棒铁拳下的口供!
面对刑事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美国人选择了辛普森无罪,而我们选择了枪毙刘勇。因为选择了枪毙刘勇,所以就有了佘祥林与赵作海冤案中不断出现的刑讯逼供!
到底是谁在支持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