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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房福利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1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服务期是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出资培训等),劳动者接受或享受上述待遇后,承诺在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对劳动者而言,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尽管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服务期本身缺乏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服务期本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实践中,遇到服务期纠纷,一般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的,当然也包括违约责任的追究。但毕竟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强势地位的不同,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常常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联系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能否解决以下的几个问题呢?
1、是否只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才能要求订立服务期协议?
  只是规定了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但是并没有禁止在提供了其它的特殊福利时签订此类协议,因此,可以肯定用人单位提供了住房福利等特殊待遇的,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违反了该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规定,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和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及其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外,不得订立违约金条款,否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提供住房福利比如给予一定金额的购房或者租房补助、或者免费提供住房的,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时,劳动者需退还该补助金额或者无条件退回房子。对于提供补助的,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签订的是附条件的协议。
 3、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是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约定还是按照调增后的劳动报酬规定执行?
  工资机制的调整,如果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那必需遵守而不受原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调整,由于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关于劳动报酬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应该适用新的薪酬制度。(博客网址:天涯社区 广西南宁陆贤凤律师 电话:1376851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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