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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期协议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0-03-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回放
    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双方僵持不下,企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多次调解,企业与刘某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严格约定服务期条件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保存好证据。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以上两条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要点】: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无论在职还是脱产进修,也无论是全额还是按比例报销都应当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外出培训考察使用的是培训经费而不是工资中列支,可以算做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单位允诺毕业后报销费用,而劳动者未毕业辞职,因为培训合同还未履行,可以不予报销,当然单位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师傅带徒弟给予的激励津贴是从工资中列支的,不能算做专业技术培训。
    2)、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3)、服务期的年限:双方约定。
    4)、违约金

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2)、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能否终止合同?
    A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没有疑义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B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董军律师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本文来自: 上海劳动律师网(www.shanghailaodong.com), 详细出处参考://www.shanghailaodong.com/onews.asp?id=354&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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