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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9月27日上午8时,中铁三局集团四公司武襄铁路站前工程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来到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法庭交付了赔偿款16500元。至此,新店法庭的法官们成功地在庭前调解处理了这起重点工程武襄铁路建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4月,五标段项目经理部将武襄铁路五标段的护栏安装工程口头发包给既无相应资质,又无安全生产条件的李厚红、江安元承包,李厚红、江安元随即雇请应城市民工陈四伢、王汉轩等人施工,按每日45元计发工资。4月29日, 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8月2日,两原告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32920.30元。
  新店法庭当天受理此案,法官针对两原告提出的七项赔偿费用逐一进行核实,告知两原告按社会在岗职工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标准错误,应比照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平均工资6599元计算,两原告欣然接受。这样两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由32920.30元变更为24731.30元。8月6日,承办法官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定于9月27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在向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送达法律文书时,承办法官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给他阅读,并详细阐明该解释的相关内容,王青海非常感谢法庭,并要求法庭安排一次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当即安排双方当事人于9月18日上午9时到新店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9月18日上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坐在了一起。承办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化解此纠纷;两原告阐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三被告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庭前调解活动在热烈、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两原告最后表示只要三被告能当庭给付赔偿款16500元,剩余赔偿费用由两原告自己承担。由于三被告对赔偿款16500元的承担比例协商不一致,当天的庭前调解没有成功。9月19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五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办公场所——道桥护镇,与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交换意见。承办法官讲明此案可能的判决结果,两原告的赔偿费用应由被告李厚红、江安元承担,且五标段项目经理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对李厚红、江安元行使追偿权。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欣然接受了法庭意见,表示尽量在开庭前将赔偿款送到法庭。
  9月27日,在开庭审理的前一个小时,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青海来到法庭,给交付了16500元赔偿款,并紧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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