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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有义务提供证据
发布日期:2010-07-11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王文杰律师说:消防机构有义务提供证据
  1018日,官渡区法院对今年51 4日发生于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鸣泉村一海绵厂发生火灾后,3户紧靠厂房的村民因财产牵连受损状告海绵厂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3村民“赔偿上百万元损失”的请求。原因是卷宗里没有消防部门提供的3村民房屋受损的材料。
  现场:瓷砖脱落房屋裂
  距离“5·14”火灾事故已经有5个多月时间了。昨天中午,记者再次来到事发地,整个火灾现场仍然是一堆堆的灰烬,可以望见一墙之隔的3栋相邻民房也受损严重。
  柳先生被火烧坏的房屋还没有修复
  村民柳先生家的房屋受损较重,一进入他家中,就可见整个楼梯道都被烟熏黑,从1楼到3楼的门窗玻璃都脱落了,就连手指粗细的钢筋都被烧得弯曲变形,墙壁上的白色瓷砖也变成了黑色,只要用手指轻轻一摸,这些瓷砖就会纷纷掉落下来。地板、墙壁等地都出现了很多裂缝,房顶上的大梁也出现了开裂的现象。与柳先生家的房屋相比,其他两家的房屋受损程度稍轻一些。
  村民:3栋房受损百万
  “不算家具和电器在内,光房屋就至少给我家造成了60万元以上的损失。”柳先生说,他家的房子是3年前建盖的,共花去了30多万元,现在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厉害,再盖至少要花60万元以上。
  因为大火将房屋的大梁和地板都烧裂了,房子几乎就是一栋危房,以后根本不敢在上面加层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将这个房子拆除重建。“我们两家的房子受损程度也很重,3栋房子加起来至少造成了上百万元的损失。”另外两家受损的村民这样说。
  “当时法官协调说赔偿我5万元的损失,我没有答应这个条件。”柳先生说,判决前几天,法院将他叫去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他觉得5万元的赔偿太低了就没有接受。
  法官:卷宗内无火灾材料
  1018日,官渡区法院以检察机关提供的卷宗里没有消防部门提供的3村民房屋受损的火灾材料,而只有海绵厂的受损情况为由,驳回了柳先生等3村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由于本案中,公诉机关在刑事指控事实中,未确认柳先生等3村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本案的被害人,因此合议庭在刑事部分的审理中,亦不能根据相关公诉证据认定其为本案被害人。法院驳回了柳先生等3村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消防:单户房屋损失约3
  官渡消防大队相关负责人说,消防部门主要是调查火灾的原因,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作一些初步的统计。他认为,“5·14”火灾对3村民房屋所造成的损失肯定没有上百万元。依据其所作的统计,大火对民房造成的损失大约在10%左右,也就是一栋价值30万元的民房,大约损失就在3万元左右。但因为消防部门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这种统计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专门机构来评估。消防部门只能出具材料,来证明3栋民房是在“5·14”火灾中受损的。
  律师观点:消防有义务提供证据
    工程法律专家,代理过很多建筑火灾事故索赔案件的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杰先生说,《规定》(公安部令108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王文杰说,根据以上规定,消防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询问笔录可申请法院调取。
   (法制日报·田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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