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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在陕西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0-07-09    作者:张宏超律师

 

家庭暴力案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 张宏超律师 - 张宏超律师-法治 自由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倡导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今年3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在陕西全省21个基层法院展开试点工作。
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身保护令”则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根据《规则》以下三类案件可申请“保护令” :
  三类民事案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是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二是继承纠纷;三是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也可参照执行。
  在诉前、诉中申请均可以
  申请人需为家暴行为的受害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也可口头申请。
  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均可管辖。
  申请“保护令”应提交证据
  除对方自认有家庭暴力行为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外,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据:一,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二,亲友或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三,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五,信件、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证据;六,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七,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
  可令被申请人搬出共同住处
  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四,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五,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保护令保护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可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
  违反“保护令”可司法拘留
  法院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院可作出更严厉处罚。

21个试点基层法院名单
  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蓝田县法院,宝鸡市金台区、陇县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乾县法院,渭南市华县、大荔县法院,榆林市榆阳区、清涧县法院,延安市宝塔区、子长县法院,铜川市印台区法院,汉中市汉台区、勉县法院,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法院,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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