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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七)
发布日期:2009-10-12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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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调解
 
  第七十条 受害人无过错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权利,在包括家庭在内的任何场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法官办理案件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责备受害人,或要求受害人调整行为作为不挨打的交换条件。否则,就有可能无意中强化“做错事就该打”的错误观念。
  第七十一条 有保留的中立原则
  法官应当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态度,通过对调解过程的掌控,减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不当影响,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提高受害人主张并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这是因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规律和特点,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双方不平等的互动模式,加害人在平常就控制了双方之间的话语权,案件调解时也往往会表现出控制欲,而受害人则因加害人的暴力威慑难以主张权利。要打破这种不平等的互动模式,需要法官对弱者的适度倾斜和道义上的支持。
  第七十二条 背靠背调解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面对面调解可能会增加受害人继续遭受加害人骚扰、威胁、恐吓和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上述可能性而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第七十三条 适时调解和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
  法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决定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调解。
  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还可以运用多元解纷机制,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或者委托妇联或人民调解等组织或有关人员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对案件进行调解。
  第七十四条 驾驭调解过程的技巧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控制调解的具体程序和内容来驾驭调解过程。
  1.决定双方当事人发言的次序:
  2.控制当事人发言的内容。对于破坏性或恐吓性的言语或行为,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警告、威胁、恐吓等,予以制止,必要时给予训诫:
  3.根据扶弱抑强的原则,决定双方法庭陈述的时间长短:
  4.支持、鼓励受害人主张自身权利;
  5.审查民事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对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法官可以向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显失公平的情形。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坚持该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在查明该当事人不是因为慑于加害人的威胁、报复的基础上,可以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对于不予确认协议的离婚案件,应当及时做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和好调解
  加害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发生完全是自己的过错,认识到家庭暴力造成的严重后果,且同时具备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可以调解和好:
  1.积极配合,遵守法庭规则;
  2.承认施暴是自己的过错,不淡化暴力严重程度,不找借口,不推卸责任,并书面保证以后不再施暴;
  3.有换位思考的能力,能感受自己的暴力行为给受害人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伤痛。
  第七十六条 民事调解书的必要内容
  民事调解书应当包含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当载明家庭暴力责任主体、子女监护权归属、财产分割等内容。
  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应当注明双方均不得在民事调解协议书生效或撤诉后6个月内单方面处置双方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提起财产确认之诉,以避免任何一方借机转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七条 调解记录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应当将加害人的当庭悔过或口头保证记录在案。
  对于当事人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将己查明的家庭暴力事实记录在案。
  对于加害人不思悔改,受害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记录在案的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迅速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第七十八条 加害人的行为矫正
  调解过程中,加害人真正愿意悔改以换取不离婚的,征得受害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裁定诉讼中止,给加害人六个月的考察期。
  考察期内,加害人再次施暴的,视为不思悔改,应当恢复审理。
  在有条件的地区,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加害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接受认知和行为的矫正。拒不接受的,承担不利后果。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九条 诉讼费的承担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
  第八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八十一条 反馈与改进本指南的途径
  人民法院在本指南的试点阶段,应当保持敏感性,注意发现问题,探索解决办法,积累有益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随时反馈给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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