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总结:洗钱罪
发布日期:2010-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洗钱罪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罪名,每年都会涉及到。
根据刑法191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1)洗钱的5种行为方式:① 提供资金账户的;②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③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洗钱罪的对象是七种犯罪的“赃钱”:① 毒品犯罪;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③ 恐怖活动犯罪;④ 走私犯罪;⑤ 贪污贿赂犯罪;⑥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⑦ 金融诈骗罪。
(3)如何理解本罪的各种行为。“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转换为彼种现金,将此种金融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其他方法”是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1)方式不同:是否采用金融手段。本罪是通过银行等现代化的金融手段,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的来源与性质,使其表面合法化。
(2)对象不同:本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上述7种。
(3)两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特别法条。
特殊的处罚规定:选处或并处罚金制。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上游犯罪的事后,在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赃钱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上述洗钱帮助的,构成洗钱罪。但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在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为其提供洗钱帮助的,应当按照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
2009年司法考试洗钱罪和其他经济类犯罪进行了考查,需要考生对刑法知识有一个系统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