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0-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罪与非罪界限(见该《解释》第2、3条)。
3.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①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②有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③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如李某肇事后将被撞伤者送至急诊室外逃逸致人死亡案。李某将受伤者以坐姿倚放在急诊室外的一棵树干旁。受伤者2小时后被发现死亡。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再如2007年卷二第9题: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答案C.“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问行为人逃逸时对死亡结果的心态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A不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特征,没有“逃逸”的前提。B被害人已经死于交通肇事,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D是故意杀人罪。
4.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6.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因为违反有关生产、操作规章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劳动安全事故罪)、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在厂区作业活动中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