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
作者:郑继红 |
原告: XXX,女,1971年 1月30日,汉族,西北 XX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师,现住:兰州市安宁区 XXX室。 被告: XXX,男,1970年 2月21日,汉族, XX技术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兰州市安宁区 XXX室。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请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 X月 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生活不检点,并且脾气暴燥,性格偏执多疑,经常为生活琐事辱骂殴打原告,夫妻矛盾不断升级,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综上所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不牢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 具状人 : 2010年5月13日 郑继红律师电话:13919064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