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桑,男,55岁,
原告:黄,女,51岁,
被告:孙,男,39岁,司机,住:修水县义宁镇站前路号。电话:
被告:修水县宏强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水县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1日上午8点10分,被告孙驾驶赣G52号汽车在庐山大道老年活动中心红绿灯路口,将正在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九江市中医院治疗。
2009年6月1日,九江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作出事故处理认定书:被告孙盛柳承担主要责任。赣G52406号汽车车主是修水县宏强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并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水县支公司投保。
原告出院后,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依法向贵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庐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