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0-03-21    作者:吴远国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74124日,住忠县XX乡XX村五组40号。电话:15XXXX869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74513日,住忠县XX乡XX村五组40号。电话:0131XXX7867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生育的二个婚生子各自抚养一个。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75日在忠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1012日生育大女儿XX,199853日生育小女儿XX。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由于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使用暴力。在原告随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的暴力行为更是有增无减。从2007年起原告在不堪被告的暴力虐待后便双方分居。至今双方互不联系,被告也没有向家中和正在上学的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现已造成大女儿XX,已辍学在家,原告目前生活状况已举步为艰。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婚前结识时间较短,婚后被告性格古怪,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加之现在原被告双方分居也长达二年之久。同时被告外出打工后也不顾家庭生活,至使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00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