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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辩恋足案,检方无奈把诉撤
发布日期:2010-06-08    作者:110网律师
传播淫秽物品?无罪!

肖广盟律师

电话:13869195487 QQ:532894538

广场赴约,坠入警察法网
20097月中旬的一个下午,王明亮接到以前同事刘路的电话邀请其去泉城广场游玩后欣然赴约。一个多小时后,王明亮到达泉城广场的泉标附近。此时,一张网已经悄无声息地张开,周围几个便衣民警慢慢将其包围。在王明亮还没明白什么事情时,几个民警迅速将其抓获。王明亮事后才知道,刘路的邀请原来是个陷阱。
刘路,男,34岁,是济南一家网络公司的老板,靠提供便民信息以及做网络广告挣钱。王明亮,男,24岁,20084月份经亲戚朋友介绍进入刘路所在公司打工。
网络警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中文域名“恋足吧”的网站,通过注册会员形式传播淫秽物品。截止20095月份网站注册会员达1300余人次,含165张淫秽色情图片。而刘路就是该网站的创办人。警察经过技术手段将刘路在公司抓获。刘路经审讯供述网站是其建立的,但具体内容由王明亮负责。警察授意刘路与王明亮联系,诱捕了王明亮。
爱好恋足,建立恋足网站
200867月份,刘路想建立个网站投放广告,向王明亮征求建议。王明亮喜欢女人的脚,也就是有恋足的爱好,便向刘路建议建立个恋足的网站。刘路当时没有表明态度,但事后几天告知王明亮,已经申请注册了域名,开通了服务器,也做好了网站的框架结构。刘路在该网站上设定了两个管理员账户,要求王明亮负责网站的具体内容。刘路在建立网站结构的时候为提高点击率将栏目名称改为“SM文章”“SM图库”等。王明亮得到授权后,发布了一些关于恋足方面的文章和图片。刘路在该网站上设了一个GOOGLE广告。建立该网站不久,王明亮与刘路因琐事发生争吵离开了该公司。当时两人没有对该网站的管理情况予以说明。20097月份,网络警察发现该网站截止20095月份网站注册会员达20000多名,含165张淫秽色情图片。
律师介入,决定无罪辩护
王明亮被拘留后不到一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与家人一起委托了鲁泉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王明亮声称自己只发布了一些恋足的图片,没有发布任何与性行为有关的图片。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检察院联系复印了案卷。但是案卷里面的关键证据即存储160多张淫秽图片的光盘,公安机关并没有移交到检察院。直到案件移送到法院,律师才看到了期待已经的核心证据。
主要证据有:一、刘路和王明亮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词,证明王明亮的在刘路公司负责管理该网站。
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明网站的内容。
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所发图片有161张淫秽图片。
四、储存淫秽图片的DVD光盘。
根据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是,他人(网名为“懂您”)在王明亮曾经管理过的恋足网站发布大量淫秽图片。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与王明亮及家人沟通,决定做无罪辩护。
开庭审理,控辩激烈交锋
20103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方指控,经被告人王明亮提议,刘路(另案处理,也没到庭)申请域名,建立“恋足吧”。二人任该网站管理员。被告人王明亮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提供直接链接,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根据律师的意见,简单陈述,自己没有发布淫秽图片,是否有罪由法律决定,自己不懂。但在法庭书记员预先输入电脑的陈述中却有“在自己网站上提供了色情信息直接链接”的表述,律师及时提请法庭将其予以删除。
随后,公诉方开始了提问,其提问的重点在于王明亮是否在离开该公司后还有管理责任。辩护人也将重点放在此处,这是声东击西的考虑。对于关键的发问就只有一句“你的网站是否提供了色情信息的直接链接”,被告人王明亮称“没有”。自此,辩护人完成了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
对于网站的会员数、点击量,等问题没法质疑,也对本案的定性不产生影响。因为淫秽图片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数量。对于其他证据,辩护人只简单提下异议。在161张图片中,根据常人看都是很正常图片,一丁点的性暗示也没有,却定性为淫秽图片。辩护人向法庭提了异议,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因为即使去掉三十张也达到了定罪的程度。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仍将本案重点放在王明亮离开公司后是否具有管理的义务上。辩护人简单列明理由说明王明亮不具有管理的义务后开始进行了重点反击。辩护人称:恋足吧论坛上面的淫秽图片主要是超级版主“懂您”直接发布的,而并不是论坛提供的直接链接。20103号司法解释,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本案发生在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前,不适用本案。(具体见辩护词)
开庭之后,公诉方申请补充侦查。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提供直接链接”的证据。
第二次开庭,公诉人第一轮辩论没有说话。辩护人称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王明亮是否具有管理的义务,而是是否提供了色情直接链接。没想到公诉人却说,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王明亮是否具有管理的义务,因为他人在他管理的网站上发布淫秽图片根据20103号司法解释同样是犯罪行为。辩护人喜出望外,向法庭称,公诉人以“提供淫秽信息直接链接”为由起诉,现在却变更为“允许或放任他人发布淫秽信息”说明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提供淫秽信息直接链接”,本案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诉人声称以新的司法解释追究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定罪无据,控方无奈撤诉
经过两次开庭,王明亮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法律问题论述的比较详细,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本案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法院定王明亮罪名成立,显然是违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造成错案。最终,检察院决定撤回了起诉。第二次开庭后一周左右,法院通知被告人王明亮和律师领取了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书。本案自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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