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六个月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系无证个体歌舞杂技团的负责人,2010年2月,被告人梅某某招募女演员王某某、胡某某加入该杂技团,并要求王、胡二人进行脱衣舞等淫秽色情表演。同年3月4日,该歌舞杂技团在本区后埔社区一空地搭建帐篷,并在该帐篷内进行售票表演,王某某、胡某某即按照被告人梅某某事先安排的节目单,先后上台进行脱衣舞表演,供黄某某、欧某某等11名观众观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该以组织淫秽表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人依法接受家属委托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后,被告人表示认罪,遂向公诉机关表示了被告人认罪的态度,希望能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该案,在法庭上主要做了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本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梅某某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千元。当事人对该结果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