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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发布日期:2010-05-20    作者:陈晓云律师
请问安装企业与制造商能算是组成联合体投标吗?如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公告中要求联合体投标,即安装企业与制造商组成联合体投标,这种做法对吗?
个人认为问题应稍做调整,将“这种做法对吗”改为“这种做法合法吗”可能更妥当些,因为法律评价结果是合法与否,而不是对错与否。
就联合体投标而言,首先,政府采购法第24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其次,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外,招标投标法第51条还明确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也重申、补充联合体投标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都重申了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综上,现行法律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反对招标采购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反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反对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反对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就招标公告统一要求联合体投标是否合法而言,可以从统一要求联合体投标是否构成强制要求组建联合体,是否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是否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是否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方面进行考虑。
题干所举的例子实为安装工程与设备采购招标。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
第一,工程与设备是否必须捆绑招标,是否必须由专门的空调制造企业与专门的空调安装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要考虑是不是存在空调制造企业本身也具有空调安装资质的情形?
第二,如所有的空调制造企业本身没有安装资质,可不可以由具有空调安装资质的企业采购空调后再进行安装?
第三,可不可以将工程与设备采购单独招标?
如果能很好地将以上问题解决,我想问题的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陈晓云,北京 原载《机电信息·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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