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专家互动话题
-机电信息第20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不断提高,也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法律法规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栏目致力于为招投标活动各方搭建这样一个交流平台,凡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任何困惑或质疑,均可向我刊编辑部反映,我刊编辑部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投标活动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释疑。
本期专家互动栏目,我刊编辑部整理了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问题,得到了全国各地专家的参与和指导,由于版面原因,我们选录了8位专家的观点与读者分享。<卢 军>
本文选登机电信息特约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陈晓云律师对本期互动话期的回答如下:
一、以前,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大家都踊跃跑来报名参加投标,而如今常出现“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场面。许多投标人不愿去报名参加投标,认为都是“关系标”, 需做上一年半载的工作,否则投标就是泥牛入海。您对此现象是如何看的呢?
不否认招标行业中存在“关系标”,实践中“关系标”也有发生。但认为都是“关系标”则有以偏概全之嫌。
现有招标投标法律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还存在完善的空间,所以,更需要投标人的积极参与、监督。
二、招标人在定标前是否允许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个人认为不应允许招标人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因为此举有二次评标之嫌。
究竟谁有评标权?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评标只能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所以,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招标人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三、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为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您如何理解投诉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应该理解为实际投标人,即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参加投标,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所以如何判断其他利害关系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例如“招标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投标”就可以作为判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一个因素。当然,怎么判断应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招标人利用网络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必到现场购买纸质的招标文件和图纸,这样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招标成本,更主要是有效地遏制了串标、围标、卖标的发生。但此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招标文件要不要收费?怎么收费?如何界定编制成本费?投标人下载到的招标文件与在招标人手中的书面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个人认为,投标人下载到的招标文件与招标人手中的书面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投标人下载的招标文件为准,除非招标人能证明是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这种不一致。因为使用电子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作为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平台的提供方,有保障电子招标平台、电子数据的安全义务。只有在能证明这种不一致是下载人原因所致时方能免除招标人责任。
转自:《互动话题(六)》,《机电信息》,第20期(总第194期),2008年7月15日//www.machineinf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