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判无效
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判无效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判无效;王某要求建筑公司给付业务开发费30万元因无法律依据被驳回。
王某诉称, 2004年8月26日,我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我帮助该公司承接朝建公司在某区投资开发的迎宾花园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工程合同后一周内,其向我支付开发业务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建筑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我业务开发费30万元。
建筑公司反诉称,朝建公司在某区投资开发的迎宾花园建设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王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王某帮助我公司承接该建设项目,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王某也不具备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无权代理我公司进行投标活动。综上,王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因内容违法、主体不合格,应属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应为居间合同。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利用王某的个人关系,通过其活动,在招标人开发商与投标人建筑公司之间建立关系,为建筑公司在投标中获取优势,从而达到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迎宾花园建设工程为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