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无罪,但不能危害他人
发布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其中男子王某,因不满原工作单位的工伤赔偿,携汽油至单位办公楼自焚。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离自己的门面房,而将汽油泼洒在店内,扬言自焚。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查某免予刑事处罚。(5月13日《潇湘晨报》)
这条新闻一出,网友质疑者众多,有人提出,难道我们连死的权利也没有了吗?事实上,只要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谁都有这种权利。
自焚未遂者以放火罪论处,并不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首创,早在两年前,深圳一对情侣相约殉情,两人在住房内自焚,并紧闭房门阻止消防人员救火。罗湖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了这对情侣。检方认为,他们因自杀放火并拒绝救火,火势燃烧大厦,对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危害,危害公共安全。还有北京密云县农民赵某,他找到前妻,想把村子里发给儿子的钱要回,遭到了前妻和儿子的反对。赵某心生怒火,便往被褥上洒高粱酒,裹在自己身上,用打火机点燃,企图自焚。检方认为,赵某自焚,未考虑到火烧起来后是否会烧毁自家房屋进而危及周围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火如不及时扑灭将造成无法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看了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为何要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因为他们的自焚,都可能殃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吴焕明自杀身亡,之所以引起公愤,是他在自杀之前持刀砍死了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如果吴焕明自杀未遂,判处死刑应是无疑的。
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也有死(自杀)的权利,但网友可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自杀者在自杀的过程中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假如自杀者的行为危害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相信谁也不会赞同这种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