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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无罪被扭送 反抗扎伤他人是否获刑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

    张某等四人相约到某剧场观看演出。当准备进入剧场时,张某发现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现金不见了。张某回头发现跟随在自己身后的陌生人李某形迹可疑,便怀疑钱是李某所偷。张某等人要求李某到公安机关解决问题,李某不从,于是张某等人揪住李某推搡着向派出所方向走去。途中,李某想要逃脱,但由于张某等人紧揪住其不放,李某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子向张某等人刺去,与张某同行的王某在夺刀过程中,手掌多处被割破。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最终,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分歧意见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曾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而王某及同行的张某等人无端猜疑,并使用暴力在先,非法限制了其自由,其才用刀进行自卫。同时,法院查明,李某的盗窃行为没有证据支持。为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等人对李某采取的强制行为的性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张某虽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现金不见了,且认为在自己身后的李某有重大嫌疑,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某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其正确做法是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等候处理,但张某等人私自使用强制手段将李某扭送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一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在确认李某故意伤害犯罪时,考虑其有自卫情节,在量刑上应予以轻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对犯罪分子的扭送行为。

    张某等人强制将李某送往派出所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对现行犯罪分子进行扭送的行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可见,扭送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其不可避免的会有强制行为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对象是存在犯罪行为人。因为大多数公民没有系统地接受过法制教育,容易产生事实或法律的认识错误,一旦有不法行为发生,往往就会当然地认为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公民的扭送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否则会打消公民积极对抗违法犯罪的热情。本案中,张某等人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在自己合理认知能力范围内当然地认为唯一在其身后的李某就是侵害人,于是要求李某一起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进而发生扭送行为应是合法的。

张宇 冯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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