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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抽奖不容有诈,须知法律早有规范
发布日期:2010-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检察官:法律允许小额有奖销售,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三种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杨文 丁传富 王正元

  江西省铜鼓县的邓女士某日逛街时见一超市正在开展购物抽奖活动,经向超市售货员打听得知,只要在该超市购买价值50元的商品,就可以免费抽奖一次,且超市门前和抽奖处均张贴了显眼的中奖须知:一等奖为现金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100元,四、五、六等奖为生活用具和玩具等。

  邓女士与其他围观群众一样经不起诱惑,纷纷掏钱购物、抽奖。邓女士第一次抽到的是“谢谢惠顾”。她很不甘心,就再花了50元购物抽奖,可是抽到的仍是“谢谢惠顾”。因鲜有人中奖,消费者纷纷议论可能有诈。邓女士于是向铜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后赶到现场,拆开奖箱内所有的自制奖票后发现:其中60%为“谢谢惠顾”,有20%的中奖奖品是该超市多年来的库存品,另外20%为便宜的小玩具。

  为此,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认定该超市弄虚作假,搞假抽奖欺骗消费者,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违反交易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说,我国法律确实允许小额有奖销售,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以下三种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由此可知,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均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本案中,超市虽然没有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但从该超市的“中奖须知”与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拆开奖箱内所有的奖票情况来看,该超市以称有一、二、三等奖,而实际并无类似奖物的欺骗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影响和干扰了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方式对于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营者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一些经营者在商业促销中,挖空心思,在有奖销售上大做文章,企图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不当的有奖销售可能导致不正当地吸引顾客,损害公平竞争。尤其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推销方式,这就推动了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的出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争议。基于这样的趋势,笔者认为,一方面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新形势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一方面要求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和实质。对于那些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巨奖有奖销售的规定,以各种名目突破该限制的经营者们,必须及时识破其违法行为的真面目,从而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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