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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便于大家对诉讼主体的把握,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结合理论与实务经验,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必要的共同诉讼进行归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挂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与被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三、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第四、企业分离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分离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共同财产受到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应追加其他共用人。
第八、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第九、安全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在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应当由法院向原告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如果原告不申请,那么应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应扣除未参加诉讼的共同侵权人的相应份额,在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认为必须参加的则可依职权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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