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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运用多种非诉讼方式清收不良借款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在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过程中,结合自己代理案件实务经验,李恒欣律师发现,部分案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清收债权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依法收款,可避免诉讼费用高、耗时长。执行难带来的问题。但非诉讼方式有非经法定程序或由人民法院认可缺乏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因此,在运用非诉讼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直接扣收必须是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扣收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此种方式不能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需要在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区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须双方均届满清偿期,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合意抵销则无此限;法定抵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合意抵销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抵销协议。
()“以资抵债”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2)贷款行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的,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将非货币资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的财产折价收归当事人,实行以资抵债。(3)以资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要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对于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资产价值,或者资产评估的结果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时要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和可能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律师(法律顾问)函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不能奏效时,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因此,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
()申请公证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银行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司法部令[1990]13)35条、第38条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作出了以下要求:(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4)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是银行依法清收的一个重要途径。仲裁方式有专家裁决,利于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一裁终局,且具有减少讼累、节约诉讼费用、提高清收效率等优点。但采用仲裁方式应注意:(1)必须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明确选定的仲裁机关和约定的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应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2)当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事项时,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小额欠款个人和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只能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2)仅限于当事人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4)申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5)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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