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非诉讼代理合同。
聘请律师非诉讼代理合同
(200 )浔律非诉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 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 事务,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办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具体办理乙方委托的事务。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务,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协助乙方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并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委托事项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进展工作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委托事项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事务的具体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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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权限范围主要为(另见授权委托书)
1、
2、
六、给合受托事务的难易程度,标的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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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七、如果甲方放弃委托事项或者用委托事项抵销其他合同的债权债务,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支付律师费。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且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受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
九、乙方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受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事由导致法律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十一、对乙方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或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九江市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四条之外的事务或代理诉讼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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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13907029183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