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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

  定向受托人追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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