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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衍生模式的基础定位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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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性司法更好地实现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之间的“社会系统断裂后的修复”,从本质上减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保障社区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再度侵犯。

 □程序公正性与结果正当性是恢复性司法并行不悖的两大价值诉求。
 
□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分析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普遍兴起了以诊疗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评估性司法为代表的刑事司法衍生模式——除解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问题之外,司法机关注重分析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的特征,积极了解其现实需求,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我国刑事司法有必要深入研究支持刑事司法衍生模式发展成型的理念,重点明确各类衍生模式的基础样态与定位,为实务部门选择刑事司法衍生模式的实践运用提供理论依据。

 诊疗性司法:成本投入

  诊疗性司法意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性的法庭对实施交通肇事、沉溺毒品、家庭暴力等轻罪的行为主体进行除定罪量刑之外的定期教育治疗、心理状态分析、矫正计划执行、日常生活交流沟通等非正式政策介入措施的刑事司法程序。诊疗性司法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设置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法庭、家庭暴力法庭、心理健康法庭、药物滥用法庭、社区安全法庭、青少年越轨行为法庭等等。这些法庭缓解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非人性化与官僚化的制度压力。
 
 刑事司法原生模式并不能直面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密切相关的、长期延续的社会问题,而诊疗性司法更好地实现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之间的“社会系统断裂后的修复”,从本质上减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保障社区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再度侵犯。诊疗性司法的理论前提是,刑事司法能够执行治疗犯罪人行为模式偏离与心理模式障碍的功能。犯罪可以被视作行为人生理、心理的病态表现。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教导、引领、治疗深陷于社会困境中的犯罪人摆脱病理现象的控制,而不仅是利用苛严的钳闭政策对犯罪行为进行遏制。在对犯罪人实施医疗式的处遇过程中,诊疗性司法持续性地依靠心理专家、社工、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联合作用,修正治疗对象具有犯罪倾向的行为习惯与思维定式。
 
 诊疗性司法凭借规模化、科学化的犯罪救治措施,努力在弱化正规刑事诉讼的同时发现不经意之间泄露的犯罪人的“心理密码”,便于根据其犯罪心理机制整合适时适量的预防措施。 
  
 诊疗性司法的实际运用在刑事领域开辟了全新的司法文化,使犯罪人痊愈、犯罪问题解决等概念成为了刑事司法的固有内涵而非外部强加且遥不可及的价值目标。心理状态、心理疗法、心理分析等心理学解释模型使刑事司法不断融入对犯罪人的个体性考察,除了除去犯罪人行为恶习之外,还承担起心理辅导的重任。虽然诊疗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在外观上都以犯罪人的社会复原为导向,但前者主要通过聚焦于提升心理学专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来保证制度价值的实现。

  可见,诊疗性司法更多的需要借助于有力的财政保障与高端的犯罪科学理论支撑,如若没有不惜血本进行司法成本初次投资的勇气以及持续性成本跟进的实力,刑事司法系统可能难以经受试验性制度的成本耗费风险与衔接过渡阶段机制紊乱的阵痛。此类成本投入模式的刑事司法程序是否适用于司法资源稀缺国家,值得通过量化的实证研究进行观察。

 恢复性司法:价值回归
 
 恢复性司法是重视修复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刑事司法程序。磋商、和解、调解——商业交易、合同缔结、侵权纠纷的协调方式超越了民事案件的局限,拓展至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领域。恢复性司法将此类手段整合进入刑事司法,旨在扩大当事人以及与事发犯罪行为有关联的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影响力,渐次合理地降低国家强制权力对处理刑事案件的绝对控制。
 
 刑事司法的发展仿似钟摆,总是在报应与矫正间飘忽不定,恢复性司法即属于报应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利弊权衡后的全新整合形式。所以,我们根据其自身特征及其与报应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的关系,将其定位为价值回归模式。恢复性司法一如报应性司法传统,高度重视犯罪人对于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赔偿、刑事司法体系对于被害人精神创伤的抚慰;恢复性司法秉承矫正性司法理念,将犯罪行为部分视为超越犯罪人控制能力范围内的社会决定因素,势必需要依靠社会规划或社区环境对犯罪人进行复原性处遇。不容忽视的是,恢复性司法仍然不可能摆脱一切回归折中模式的劣势——或多或少集结了极端化方法弱点。
 
 启动恢复性司法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这就要求其对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性具有较高的认同,或者犯罪嫌疑人相信至少在刑事诉讼中不会受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欺骗或者伤害。刑事程序的运行必须获取犯罪嫌疑人对公正性的满意评价。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都当然地极度关注刑事司法结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恢复性司法特别要求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法律以及最后赔偿的确定。结果恢复机制的形式不拘一格,较有代表性的措施包括,赔偿缓刑、社区服务、被害人座谈小组等等。结果恢复不仅仅是对犯罪造成实际损害的解决,最高程度地保证被害人在少年司法程序后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犯罪人的回归也具有极大的作用。通过国家积极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服务,使得以被害人为代表的社区认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机制,社区利益将不会被挽救犯罪人的矫正功能所替代、淹没。程序公正性与结果正当性是恢复性司法并行不悖的两大价值诉求。
 
评估性司法:系统控制
 
 评估性司法通过对行为主体的犯罪风险指标与犯罪需求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事先设定的风险系数将犯罪人分层,按照个体特性确定具体的刑事处遇的方法、强度以及时间,凭借行为主体的阶段性表现再度分配管理与监督力量。犯罪风险指标是影响再犯可能的静态因素,包括犯罪人年龄、犯罪前科、与定罪量刑非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个体化特点等等。犯罪需求指标是影响再犯可能的动态因素,会随着刑事处遇的过程逐渐发生变化,包括工作状况、婚姻依恋、社会关系、有无药物滥用情况等可变性较大的变量依据。
 
 犯罪风险指标较高的犯罪人将受到刑事司法机关更高层次的政策介入。低度政策介入程序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人设置,由家长、学校、社区启动,少数情况下亦可能由青少年越轨者或犯罪人主动要求。主要方式包括家长陪同或者学校组织青少年参加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开展的综合性指导、教育、训练活动。中度政策介入活动的强制力整体上提升了一个等级,负载了具有一般性的国家暴力,其主要形式是强制性社区劳动、强制戒毒等。高度政策介入即为标准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提起控诉、审判、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等一系列规范化的犯罪解决方式。现有的实证报告指出:(1)对政策介入切断犯罪发生现实状况的分析并没有明确预示哪些特定的控制方法是降低犯罪率、再犯率、恶性犯罪率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2)针对性是衡量政策介入是否有效最重要的标准。
 
 犯罪需求指标与情感归属、心理依恋等因素成负相关。规律的作息时间、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正常的就业状况能够减少与沾染不良习气或街头闲散人员的接触;稳定的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交关系将会向行为主体传递强烈的归属感。外部环境的美满状态使其对恬淡生活产生“经常性的眷恋”,经习惯化过程固定后,曾经的犯罪人便很难再回复到渴望实施犯罪获取满足的激励体系中。犯罪需求指标明显较低的犯罪人能够充分融入正常的社会,没有必要继续承受苛严的刑罚措施。
 
 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分析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所以,我们将其定位为系统模式。首先,必须承认,预防控制模式不可能将犯罪行为的特征作为刑罚裁量的基础事实,罪刑相适原则势必受到较大程度的偏离。这也决定了各国评估性司法适用的刑事案件基本限定在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轻伤害、无直接暴力行为的性犯罪等范围。其次,使用标准化、结构化的评估性司法的分析模型有助于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基本统一的语境下作出科学的理解与判断。但是:(1)现阶段开展评估性司法的各个国家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分析模型,例如,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美国使用青少年越轨管理评估,加拿大使用青少年风险评估系统,英国使用青少年犯罪人情感指数;(2)即使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也存在着运行参数、变量、控制因素迥异的分析模型,例如,仅就美国的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就存在犯罪倾向指标、犯罪能力基础分析、犯罪周期评估组件等十多种评估数据库。犯罪问题地方性特征较强与跨文化性特征较弱能够解释这一现象的成因。若有意寻求借鉴评估性司法实施犯罪预防实践操作的可能性,必须开发出本国特色、地区特色的评估模型——其基础在于针对本国、本地区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特点进行广泛的实证调查,获取基础数据与校正数据。 
 
朱宏伟 张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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