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违法应确认全部无效
发布日期:2004-07-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2年5月份,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械某营业部与一些用户签订《CDMA手机租用协议书》,约定用户使用CDMA网络的,每月固定交纳400元话费,即可另外优惠600元,享受价值1000元的电信服务,并免费使用手机一部,待用户消费一定数额后,手机即归用户所有。协议签订后,该营业部即将手机交付用户使用,但用户没有按约定交纳话费。于是该营业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用户返还手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所涉协议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该协议有效,理由是:该营业部与用户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营业部赠送话费并让用户免费使用手机是经营者正常的营销手段,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部分有效,理由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了CDMA的收费标准幅度,属于国家指导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该营业部与用户约定用户支付400元话费即可接受价值1000元的电信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所以营业部与用户的此部分约定是无效的,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即用户免费使用手机一部,消费一定数额手机即归用户所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协议全部无效,理由是:本案中协议双方签订的条款均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即降低用户的支出,降低电信服务的收费,规避《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的目的违法,协议全部无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电信产业一直处于垄断状态,目前正向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的方向发展,但是鉴于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国家对部分电信业务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但他,联通公司为了加快业务的发展,采取赠送话费、赠送手机的营销形式,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用户使收益增加,反而产生了大量的不良债务,该营业部的行业主管部门某通信管理局对此已责令暂缓执行。通过此案的审判,希望对电信经营者有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