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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二)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国家,表现是赔偿无非用由国库支出。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有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权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的特征】

  1、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二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采取的补救措施,而在为献责任领域,二者没有明确的界限。

  区别: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原因不同 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
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法的限制 除合法性的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程度不同 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 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限制
程序不同 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损害发生前或者损害发生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
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
 

 

  2、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主体不同 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因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
范围不同 赔偿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害 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
程序不同 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仲裁、民事诉讼
依据不同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规范 民法通则等司法规范
 

 

  3、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都属于国家赔偿。区别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主体不同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查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在上述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管理过程中 司法活动中
追偿条件不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故意重大过失。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违法适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程序不同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非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1、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3、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事实行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政府机关提供咨询、实施指导、发布信息。

  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担违反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国家侵权主体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或违反了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

  4、国家侵权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行政赔偿范围】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表现为无权限或超过法定期限或条件关押。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妥善保管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对象错误、不遵守法定期限。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具体有: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数额实施征收费用和劳务;没有法律规定自行设立项目征收财物和费用;征收的目的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目的相悖。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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