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六)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注意:必须是被害人本人故意作虚构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如果司法机关因另一公民提供伪证,错误羁押和错判一个公民,国家的刑事赔偿责任不能豁免。必须是公民自愿虚伪供述或者伪造证据。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威胁、引诱实施这种行为,构成国家违法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责任。因公民自己的过失致使其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损害部分由受害人故意作为所致,部分由国家违法所致,则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新刑法规定为17、18条。即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的犯罪以外的罪行的,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刑事诉讼法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是指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经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如果公民自伤、自残是因为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和殴打、威胁、折磨等致使公民难以忍受而自杀身亡或者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赔偿请求人】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确认: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确认: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不作出拘留的决定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该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检察机关的请求应视为其作出的错误拘留决定,检察机关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也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
3、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可以认为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取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判决的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备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造成损害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执行,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被委托的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造成损害的,被委托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
1、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
错误拘留的确认是公安机关发给被害人的释放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错误逮捕的确认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撤消案件决定,和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和无罪判决。
错误判决的确认是再审改判的无罪判决;
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构成犯罪的,以刑事判决书为依据,不构成犯罪的,由实施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予以确认。
司法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确认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无罪判决。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追缴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的确认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认。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消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者决定,则原裁定和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通过申诉程序确认。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如果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2、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A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B赔偿义务机关适格;C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请求赔偿要求、请求赔偿的项目予金额;(三)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五)申请的年、月、日。(六)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的附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损害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D请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期限为两年,从损害行为违法性确认之日起。
3、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A申请人是否适格;B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C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D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E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作出。
4、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A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B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C对于不属于不属于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D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E对于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时效,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F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赔偿请求后,受害人可以撤回赔偿请求,受害人要撤回赔偿请求,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后于受害人达成放弃赔偿请求权的书面协议,否则受害人在撤回赔偿请求后,可以再一次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受理。
5、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材料,再受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事实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请求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
曾经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询问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其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