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七)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有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
1、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参照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应附有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有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复议;赔偿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的或者拒绝履行自己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限届满肢体起30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的期间自赔偿义务机关受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复议申请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受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4)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予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予请求人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协商。复议机关应当听取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决定予以维持;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复议机关的决定对于作为其下级的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含义】
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
一、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名或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员担任,其组成人员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至5名工作人员。
二、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以下两类案件: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 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 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 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 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 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 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 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 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 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 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
1、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由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A经依法确认有刑事司法赔偿事由的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B经依法确认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情形的法律文书。C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D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2、立案。
赔偿委员会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对经审查不应由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一) 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 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 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 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的,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15日内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 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3、审理。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执行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对配成请求然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审查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案件的由来;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和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承办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处理意见和理由。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4、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2)撤销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3)变更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复议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4)赔偿决定:经依法确认由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5)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和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决定内容。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5、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可根据决定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裁决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只能申诉,此外如果赔偿委员会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