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可单独立法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国家赔偿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余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现正在修改之中。但因为各种原因,修正案未能得到通过。除了对于国家赔偿的法律和理论研究不够、不深入外,还与《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包括的内容有关。目前,《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一部法律之中进行了规定。而实际给人的印象是,这两大块虽然是在一个法律之中进行的规定,却没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好像是硬性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组合在一起。从各个方面考虑,似乎可以作这一思考,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开,单独对司法赔偿立法,制定一部《司法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早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并是独立的
《行政诉讼法》早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早了5年时间。《行政诉讼法》除了要解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还要解决违法的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其合法性审查,就相当于平常说的《国家赔偿法》所指的确认,对相关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来进行表态。其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相应条文作出规定,还作为单独的一章来规定,为行政赔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依凭其本身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就基本能够解决行政赔偿的问题。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配套的司法解释,更是使有关行政赔偿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有以《行政诉讼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支撑下,行政赔偿再作为一个最主要的内容,纳入到《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赔偿等司法赔偿,一并受到这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是否还有必要?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是对于同一个事项的重复性的规定,是对行政诉讼的重复性规定。
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各个方面的不同
行政赔偿是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而相应的,司法赔偿也是由司法行为引起的相关赔偿。考察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本身,以及各自的特征、性质,其适用的程序等等,都是有很多的不同。除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因为行使的机关都同属于国家这一点上,其他方面,特别是在实际的赔偿上的操作程序和事务上,显示的是太多的差异。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诉讼法和诉讼程序,由《行政诉讼法》调整,而司法赔偿所适用的是决定程序。在具体案件的相关方的称谓上,也是完全不同的,行政赔偿上称原告、被告,司法赔偿上称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认案件中还另外称为确认申请人、原作出司法行为的机关)等。行政确认和行政赔偿是合为一体来处理的,而司法赔偿确认和司法赔偿则是分置为两个独立分割的环节,一个赔偿确认,一个是司法赔偿,并且,司法确认还是司法赔偿的前提和条件。已经有了如此多的不同点,而还是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弄在一起,由一部法律《国家赔偿法》来作出规定,始终觉得这有关行政赔偿的内容,和司法赔偿的内容,总没有真正融合起来。
三、实际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和司法赔偿工作无太多联系
虽说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都同属于国家赔偿,应是一家。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特别是实际的审判工作中,行政赔偿诉讼工作和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确实很少有联系,各自按照自身业务工作的要求,依据各自不同的规律,在分别推进中。可以说,行政审判和司法赔偿工作之间,究竟有好多的内在联系,有好多实际的联系,有好多的共同性和共通性,这确实是不太好说的。实务中反映出,行政审判和司法赔偿工作,更多的是之间的异,而不是同,而这种异在实际的工作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四、有条件制定单独的《司法赔偿法》
多年来,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律的研究,通过国家赔偿工作实务检验,国家赔偿工作的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国家赔偿工作也存在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于是就大力推动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活动。国家赔偿法律的效果有限,除了平常说的体制、社会环境外,其实,还与这部法律的内容结构有关,它将两个差异特别大的部分(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弄在了一起,硬性一并进行了规定,是有一定的关系。行政赔偿,也包括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性的行政诉讼),早有单独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审判工作早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一并被称为了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行政赔偿与行政确认,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且运行良好,与司法赔偿工作关涉很少。硬性将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一并来作出规定,其效果不一定是好的,一是对行政赔偿的独立性不好,一是对于构建司法赔偿的特色体系也不好。应是有条件,就司法赔偿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不涉及行政赔偿,以适应工作实际需要,适应解决司法赔偿争议的需要。
五、司法赔偿法的构成
有必要制定一部司法赔偿法,在这部法律中,可以将有关行政赔偿的内容全部排出,只是留下其余的部分(基本上是司法赔偿的),以使其内容完全符合司法赔偿法的要求。在司法赔偿的内容要求下,总则、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都可以单独作为一章,来进行规定。而不像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赔偿一章中,单独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进行规定;而在刑事赔偿一章中,单独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进行规定,使得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章中,分别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不同;而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以及总则,却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作为一个层次的问题,分章来进行规定,在体系上是说不过去的,逻辑上明显混乱。总则、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各自作为司法赔偿法的一章,来进行规定,使得赔偿法才真正成为一部体系结构合理、逻辑有序的法律。
作者简介】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