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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被动不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附设社会调解的“长宁模式”和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创造出的“八四司法模式”的司法能动性正在悄悄冲击着司法被动的禁区。对于司法被动与司法能动的两军对垒,笔者认为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变革或者谁否定谁的问题,而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要不要回归的问题。因为人民司法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它的定语就只有两个字“人民”。离开“人民”二字,那就不是人民的司法,即使披上人民的外衣,也只能是“挂羊头卖狗肉”,即使“狗肉”再香,也不会被人民接受。

  人民司法不外乎“人民”二字,人民创造法律,法律服务人民,这是早期人民司法的宗旨。随着一度时期法官中立、坐堂办案、精英审判,“谁主张、谁举证”,法槌一响定乾坤的程序改革。先前的“送法下乡、上门办案”被轻蔑为“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党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又把悄悄退色的“人民”二字染上鲜艳的色彩。陕西陇县法院的“八四司法模式”、 上海长宁区法院附设社会调解的“长宁模式”、司法救助中的“宣威模式”无疑是精彩的一笔。

  作为一种规则,笔者不敢否定“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的被动论,因为法官毕竟不能充当“诉讼推手”、“牵牛抵架”。问题是如果仅仅遵循这一规则,实体上的正义就会在程序正义中淡化而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法治目的。

  主张单纯的程序正义,其结果只不过是“案结事不了”循环往复,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有理,但他们举不了证。举个简单的列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发时有派出所现场调查记录,但自诉到法院后,遵循程序正义、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官又不帮当事人到派出所调取证据,当事人又无权从派出所获取证据,风险无疑转移在当事人身上。面对这种情况,举不了证就败诉,此时的法官无疑成其为诉讼台上的程序正义“复印机”而已。正如有网民戏说的“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但我会办案,不信拿一个案子来”也无疑是对法官教条的讽刺。

  笔者认为,真正的法律“精英”不是程序正义的“复印机”,而是在“人民利益至上”的前提下从法律程序被动的缝隙中找到实体正义的能动主义者,只有他们,才能还原人民司法“案结事了”的根本属性。

  陇县法院说得好“法官动起来,老百姓才会沉下去”。然而,要做好司法能动这篇大文章,这比程序上的“精英”更加难上加难,因为能动主义“精英”注重的不仅是程序上的正义,而且还要追求实体上的正义。追求实体上的正义就不可能坐在审判台上能够解决,要解决实体上的正义,就必须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所说的“法官要沉下去,沉到老百姓中间去”。切实,这个“沉”字就是陇县法院的“动”字,由此使我想起了“沉与漂”的反义词,漂在水面,沉在水底。鱼鹰要捕获大鱼,它就不会漂在水面,只有沉到水底,才能捕获大鱼。同理,法官要成其为审判“精英”,也必须潜入老百姓的“水底”。正因为如此,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刚在年终总结表彰大会上给研究室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原来总认为司法都是被动的,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能动。如何动?你们研究室要赶快拿出方案。不仅要研究法槌落板的响声,更重要的是研究法槌落板的“回音”。

  研究法槌落板的回音,这的确是一个新颖实在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文章中指出“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人的尊严”给我们指明了司法能动的方向。

  笔者认为,司法能动表现于案前、案中、案后。表现于案前,侧重点是法制宣传,通过现有案例,把法律交给百姓,这并不意味着“找米下锅”;表现于案中,主要是立案时把诉讼风险告知原告,诉讼过程中耐心释明原被告的疑问,主动阐明观点;表现于案后,主要是案后释法,讲明输赢道理。这是司法能动的基本前提。只有遵循这一前提,把“案结事了”还原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对于有些当事人有理难以举证的案件才会主动出击,才不会导致“案结事不了”程序循环再循环。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要做好司法能动这篇大文章,就必须在“能动”二字方面找“素材”、挖缝隙,“能”字蕴含着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动字凸显法官的道德品质,要成为当代法官精英,就必须在“能动”二字方面狠下功夫,只有这样,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才会被传承,对“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轻蔑才能正本清源。(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张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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