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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枪拍案惊奇》剧中人物法律张三行为分析与罪名论述
发布日期:2010-03-14    作者:110网律师
张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剧中张三为了获取王五麻子财物预谋杀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处罚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况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杀人罪在此不做论述
剧情;遥远的大漠中有个麻子面馆老板名为王五麻子,一天波斯商人路过,老板娘花3贯钱买了一把有三颗子弹的手枪,因王五阳痿,所以一直和老板娘没儿子。而盼子心切的王五把这一切过错都赖在老板娘身上,每天晚上用烟袋烫她。所以老板娘想买枪把王五打死。波斯商人又向老板娘推销大炮,放了一炮,一生巨响引来了侦察队长(赵本山)老板娘和三个伙计盘问。
剧中因为老板王五麻子对老板娘百般折磨,经常遭到王五麻子的虐待,期待自由的老板娘与外表俊朗的店小李四二发生私情经常偷偷约会,不想却被杀手张三(孙红雷饰)发现。后张三将此事告诉给了王五麻子,王五麻子在张三的带领下碰见正在马车里乱搞(实为挑泡)的李四和老板娘,三人彻底翻脸。晚上王五出15贯钱请张三杀掉李四和老板娘。王五为避免嫌疑借故出门,让张三下手。不想张三趁老板娘和李四午睡时偷走了枪,并没有把二人杀掉。晚上张三把二件二人的血衣交给王五欺骗王五麻子已将二人杀死,并用枪打了王五一枪以为已将王五麻子打死毁掉杀人现场后急忙逃跑
此时老板娘和其他伙计都在熟睡,睡不着的李四发现被枪杀的老板(实际还没断气)。以为是老板娘做的,于是他把尸体运到荒郊埋尸。在掩埋过程中老板醒来,拿起了手枪向李四射击,扣了几下扳机抢没有发射出子弹,李四急忙将手枪抢过来,对老板说卡住了不拿掉手枪中的石子不小心将老板打死,这时被老板拖欠工钱的伙计赵六六(程野)琢磨出打开密码锁的方法,打开了钱柜,将此事告诉了陈七,两人对拿不拿相中的财物顶替工资进行争论,对赵六拿回工资行为进行阻止,后两人一起去拿回来工资,并分了应得的工资
赵六又气贪心准备去偷柜里的钱,遇到了返回的张三原来张三一直王五钱柜里的巨额钱财,给他当杀手只是借口,可是因为钱柜用密码锁锁住了,张三几次都没能打开。张三用铁链勒死了小六,并劫财埋尸。七妹(毛毛)被吓跑了。张三埋了小六后发现烟袋掉在埋尸处,回去寻找,不料在旁边发现李四的口袋,以为败露。当李四回到面馆时却不幸遭到张三的埋伏,李四当场被张三箭射死。并进行杀死老板娘的追杀,老板娘逃到一个房间里,老板娘拿起了仅存最后一颗子弹的火枪,终于将张三杀死。
        (注:因时间伧俗加对剧情理解有偏差,大概整理剧情如有不当请批评与谅解)
     观看《三枪拍案》后,张导的这部影片真是顶尖之作,剧中人物演艺也很到位,对张导给观众带来的笑声表示感谢!因剧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我在此简要做个论述,因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本文中错误与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指正。因该影片故事发生在古代,笔者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法理论展开论述,对该影片个人物的行为进行分析与罪名论述,目的是让读者了解现行法律的规定,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使社会更和谐稳定
                            作者,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孟令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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