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法律行为分析及改造路径选择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客观表现
根据法理学理论,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具体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两类。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1999年10月第一版,103-105页}
(一)、受送达方本人拒不签字。
受送达方本人拒不签字,主要表现为:受送达方本人借故逃离、避而不见;否认原告诉求并以此为由拒不签字;以法院送达人员态度强硬为由发生纠缠而拒不签字;向第三人推诿责任并拒不签字;以不知情为由拒不签字。
(二)、受送达方本人之代收亲属拒不签字。
受送达方本人之代收亲属拒不签字,主要表现为:以此事需向受送达人本人征询意见为由拒不签字;以受送达人会对签收家属施以暴力为由推脱签字;故意隐瞒受送达人信息及案情,借故离开;另外,第一项受送达人本人拒不签字情况均有不同程度显现。
(三)、本人及代收亲属向法院送达人员提出大量反驳原告诉求的具体事实及意见,并反复强调,给送达造成大量时间延误。
在法院送达人员说明来意后,受送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强烈申辩,内容涉及邻里关系、行为作风、道德谴责、个人观点,但大部分不是案件事实,但是感情强烈,虽然听完受送达人及其家属内心发泄后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签收,但是不允许受送达人及其家属进行内心宣泄必然无法达到顺利签收。
(四)、问路难。围观群众对法院人员避而不及,法院工作人员问路难、调查难、与群众拉近距离难。
很多法院送达人员反应,村民一见到法院警车都躲得远远的,至于问路,就是近在眼前也说不知道。至于调查,更难查明实情。
(五)、基层组织不愿派人出面见证送达情况。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但是因为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往往不愿意派员见证,送达回证备考栏目往往注明“受送达人拒签”了事,必要时留下随车司机的签字备查。这种方式虽然极不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
(六)、即使勉强签收,开庭时也不到庭应诉,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
基层法庭大量法官反映,很多被告当事人即使自己有很高的胜诉可能性也不到庭应诉,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只是在法院向其送达缺席判决时,表现出强烈抗议情绪,导致判决书送达程序的又一个“拒签”。
(七)将被诉的不满发泄到法院人员身上。
很多被告当事人将心中委屈发泄到法院,认为法院不辨是非曲直,听信一面之词,不明白法院“民不告、官不究”的道理,对法院送达人员出言不逊甚至激化到大打出手。
二、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主观要件分析。
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他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行为意思(包括需要、动机、目的三个层次)和行为认知(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认识两个层次)两个方面。
[2]《法理学》,张文显主编,1999年10月第一版,105页}。
(一)行为意思层面分析。第一、从受送达人员急剧争辩不难发现,他们需要被倾听,具体描述为:他们需要来自国家机关的、耐心的、给他们充足时间的、无打扰的、被真正重视的、希望能够得到落实的被倾听。第二。从受送达人对法院的消极逃避不难发现,他们需要一种对抗国家机关权力追诉的保护,而正是目前这种草根阶层人权保护理念、制度、贯彻落实、社会风气的缺位,让草根阶层更倾向于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去少惹是非。第三、从受送达人积极强烈申辩中还可以看出,他们需要了解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现为他们积极询问相关法律规定。第四、从受送达人员要求法院送达人员倾听其陈述还可以发现,他们需要理解,需要法院相信其行为在特定时间、空间、心理状态下的合理性、正当性、正常性,并以此主张免责或者反诉追偿。
(二)行为认知层面分析。很明显,受送达人在上述行为意思的支配下,表现出的行为认知是一种扭曲的、错误的法律认知。这种错误不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而是一种法律认识错误,具体表现为:第一、对法律后果认识错误。受送达人认为签收就是认可原告诉状内容,认为签字就是负担义务,对法院开庭前程序缺乏了解。否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认为只要不配合法院就拿自己没有办法。第二、对法律程序认识错误。受送达人对法院办案缺乏程序意识,认为法院审理案件等同于村委处理纠纷、政府裁决争议,缺乏程序权利意识。第三、对法律主体资格认识错误。受送达人员不能区分法院法官与一般勤务人员及法警职务区别,片面认为只要是法院的人,就应该给处理纠纷,不听就是不公正。第四、对抗辩对象认识错误。认为法院是追诉自己法律责任的主体,直接针对法院采取抗法行为。
三、传票签收规律及其反映出的法治社会进程面临的基层草根问题。
与城区及经济发达地区传票签收难度不同,偏远农村、山区、西部落后地区表现出来的传票签收难度反映出以下传票签收规律:第一、城区易于农村。第二、经济发达地区易于经济落后地区。第三、接触商业交往的当事人易于只从事农业生产的当事人。第四、参与过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易于第一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第五、个人独立签收易于听取长辈、亲朋意见的当事人。
大城市及县城城区、经商人员积极签收传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法治社会进程取得的成就及路径,即很多群体已经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并且越来越多的群众进入到法治化影响成为法律人;我国法治进程采取的是一条由上而下中央政权发动的普法进程。但是在带有不成熟政治意义的、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草根阶层”,仅仅从传票签收中的法院阻力就可以发现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面临的几个大问题。
(一)、法治进程在全民开展的不同步、不平衡性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治社会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和司法求助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但是,处于不同社会层次的当事人仍然对法治社会具有不同的理解,突出表现为不平衡性;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前沿的当事人比较尊重法院办案程序,没有盲目畏惧心理,权利高于权力意识普遍存在;而处于偏远落后、农业社会的当事人往往将法治进程定位为法院权力的加大和法官地位的提高,至于办案程序的精进、案件效率的提高、人权意识的树立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并无实质性认识。并且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的市民往往重视并自觉运用法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而闭塞的农村当事人往往将法院和法庭看成是贿赂法官、花钱找人‘打’官司的地方。并且处于不良意识的当事人占整个群众的多数。我国法治社会进程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
(二)、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态度保守,推动不足。
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传票签收难反映了法院对基层草根阶层管理的缺位。这种缺位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在我国一府两院的执法体系中,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具有直属管理关系,传统的‘官民划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即政府与辖区公民的划分。在我国权力传统及政治体制下,政府机关的政令在辖区公民中具有较高的威慑力与执行力。而标榜‘民不告、官不究’的法院在政权号召力上与行政机关有较大差距。第二、我国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工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均受到基层行政机关的督促制约,存在事实上的指导、管理关系。而上述‘四会’对法庭并无直接纵向关系,除了参与诉讼,四会在庭外事务上与法院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即使法庭向四会下达普法倡议等,也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第三、基层法院在布置普法任务上往往缺乏有效衡量标准,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院内部信息中的普法报道不乏信息造假,即使是图片报道,也不乏应付公事,走走形式。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法庭驾驭诉讼程序与当事人配合严重不协调。
另外,由于西部及基层经济待遇较差的法院法官流失严重,法官工作压力大,整天疲于开庭、调解、汇报、协调,处于法院工作边缘的普法计划自然就失去了应有的重视,渐渐成为一种形式。
(三)、草根阶层的权力社会观始终根深蒂固。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残余思想在农村、贫困社区等人员中根深蒂固,相应的草根阶层对国家大力倡导的司法公正持严重不信任和怀疑态度。不花钱(请客、送礼)打官司是不合’社会潜规则’的。对于他们来说,最担心的不是法官收他们的礼,而是法官不领情。一方面,他们是腐败思想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他们也是司法腐败的推动者。
四、在草根阶层树立法治社会观的路径探索。
(一)、双管齐下,即走从上到下的法治改革,也要在草根阶层推行行政自治法治、诉讼救济法治改革。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发展转型社会,唯一有权力启动社会制度工程的只有中央政府。高效的行政效率将依法治国理念迅速传遍全国各地,一时间依法治省、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口号遍地而起。这种简单复制上级精神的政治口号显然反映了基层自治组织在国家权力中的自我定位和追求的一种名正言顺的国家归属感,而事实上,基层政权更多的不是“权出于上”,而是“权出于民”。他们是一级自治组织,其人员不具有政府官员身份。
因此,在中央集权制下的法治进程中,基层草根自治组织的活动就成了战线的最前沿。这也决定了我国法治进程的格局是:一个乡镇统领数百个村委会,五六个村委成员负担起全村几百乃至上千人的法治思想教育工作。这种力量对比显然对由上而下的法治造成一种压力。根本上解决之道就是由基层自治组织发起一场由下而上的普法活动,由村民被动接受法制教育到主动自发寻求法治指导,主动从乡村软环境出发构建和谐村风。而推动这一思想观念进步的只有法治经济的进步。
(二)、基层法庭不仅要“定纷止争”、“民不告、官不究”,在非诉领域要向草根阶层积极宣讲诉讼程序、诉讼原理,提高传票签收效率。
基层法院的个案宣教尽管事例鲜活,但是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片面的普法活动又往往流于形式,调动不起法官普法积极性。法官普法任务缺乏目标考核,法官审判工作压力大,这些都决定了基层普法难度很大。再加上目前许多地方法院以全院办案数量作为主要政绩之一,普法之后造成的案源减少与地方法院的政绩发生冲突,这些也从制度上制约普法开展。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格局,首先要进行司法成本考量。很明显,平息一场纠纷比启动诉讼程序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改变法院的案件数量考核制度,改为案件人口比制度更合适。
第二、改变法官业绩考核标准,借鉴公安局出警制度,将司法调解纳入法官业绩。第三、设立巡回法庭,处理诉讼案件,提倡现场审判。 通过以案说法、法制教育,宣讲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树立法大于权的新观念。
(三)、推进法治社会系统工程,从发展三农经济、山区经济、西部经济着手,从根本上推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完善,利用政治民主改革和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规律从根本上推进人际关系改良,用扎实、稳固的法治社会观取代不和谐的权力社会观。
【作者简介】
柳海峰,现任山东省东阿县铜城法庭助理审判员。
【注释】
本文完全处于本人个人工作体会。现任东阿县铜城法庭助理审判员,负责辖区内24万人口的传票送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