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以吓唬手段占有赃物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峡江县王某发现有一推摩托车人形迹可疑,认为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想骑走时,王某走过去,装成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听完后就弃车而逃。此时,王某见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儿,王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
[分歧]
以吓唬手段占有赃物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摩托车是小偷弃车而逃,遗留下来。此时,摩托车属于无人占有,已经成为遗失物。王某取得摩托车是没有合法根据,且侵害了他人对摩托车的所有权,使他人遭受损失。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小偷听完王某的话后,害怕自己盗窃的行为泄漏,弃车而逃。此时的摩托车在无人看管之下,王某趁机,秘密窃取了摩托车。且摩托车的涉案金额为32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标准。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对案情的前部分进行分析,即推摩托车人弃车而逃之前。王某的主观判断“推摩托车的人”具有盗窃嫌疑没有错误,其“装成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的行为,应该是用来测试摩托车“真正主人”攻破盗贼的虚伪防线的心理方式,因为这时王某并没有非法占有摩托车为目的的想法,从某种意义来讲其行为是正义行为,应该值得社会赞扬。这一段事实可以证明盗贼的盗窃行为成立,而不能证明王某有诈骗嫌疑的主观意识,即非法有欲对该摩托车占有的心里存在。即排除王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次,被丢弃的摩托车在此刻,属于无人看管的财产。这时王某并没有自然离去,而是出现“王某见四周无人,”其主观意识发生本质变化:摩托车与原主人因前一盗窃行为发生分离,自己明显知道摩托车的主人暂时不知道摩托车被谁窃取,自己在这时将摩托车“顺手牵羊”具为己有,致使主人更难以找回,便开始有非法占有被丢弃的摩托车的意识, 骑上摩托车准备回家。这一行为就实际掌控了摩托车,发生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在王某的“去向”,如果他是将摩托车开向当地司法机关或机关组织,都不会构成犯罪嫌疑。
据此,不能将王某装扮成认识车主的“招术”与后面想占有摩托车联系在一起,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环节,从文章表述“王某见四周无人”的情节分析,他应该是害怕自己盗窃的行为泄漏。他如果是诈骗的话,就会大摇大摆、不顾周边环境骑上摩托车的。再说诈骗罪的特征是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公私财物。在此,王某开始并非知道摩托车的真实主人是谁,如果知道的话,如此诈骗的手段是不可能成立,正因为不知道(有怀疑),才假装模样认识摩托车。再说,以“吓唬”手段占有财物不是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之一。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特征。
作者:曹茂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