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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几乎从未直接考查)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

  二、特点

  按同类客体分类,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基本结构

  分则的基本结构,就是罪状法定刑。

  二、罪状

  罪状形式有四种,让我为你来说明:简单仅列出罪名,叙明作详细描述,引证须引用他条,空白要参照他法。

  三、罪名

  罪名从来不曾考,分类方式有两种:类罪与普通罪名,单一选择与概括

  四、法定刑

  法定刑由法规定,有不同于宣告刑。种类共有一二三,稍微了解就能行,绝对与相对确定,我国刑法中采用,若是绝对不确定,我国刑法中没有。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这个是今年的新增内容,经慎重考虑,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存在考查可能性。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二、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2分)

  法条竞合分两种,异法与同法冲突。若是异法相竞合,特别必优于普通;若是同法有竞合,一般特法优普法,特殊情况有两种,适用重法优轻法:其一法律明文定,其二法律无明文,无明文时如何用?满足两个小前提:没有禁止性规定,特法罪刑不相应。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非重点章)

  本章是非重点章,在本章罪名中,间谍罪是唯一考查重点。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直接考查可能性不大,但要注意与间谍罪的区分)

  本罪本非重点罪,但与间谍有关连,这里顺便记一记,通过考试更保险。非为间谍组织干,行为方式很单一。利用互联网发送,仍应定非法提供。

  二、间谍罪(本章考查重点)

  主观上故意犯罪,主体不限中国人,客观上三种情形,参加了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任务,为敌示轰击目标,不知为间谍组织,应该定其他罪名,客体不需要多说,危害了国家安全。重点罪记记刑罚,最高可以判无期。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境内外罪犯,危害我国家安全。

  四、资敌罪

  行为发生在战时,供给敌军用物资。

  五、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搞叛乱暴乱,危害我国家安全,吸收特定人参加,应当要从重处罚。策动特定人参加,却不属于教唆犯,此处因比较特殊,应该要顺带记住。

  六、叛逃罪(2002年曾经作为单选题中的干扰项和间谍罪一起出现)

  国家机关公务员,履行公务的期间,擅离岗位逃境外,危害国家的安全。掌握国家秘密者,应当要从重处罚,此时主体要注意,含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后犯间谍罪,应当要数罪并罚。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6分)

  本章重点罪名:放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

  本章次重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本章潜力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考查重点,容易考查以放火方式实施其他犯罪、放火燃烧自己财物是否构成该罪等)

  故意是主观方面,客体是公共安全,实施了相应行为,构成了现实危险,负有相应义务人,不作为也应处罚,放火既遂的标准,应采独立燃烧说,造成了危害结果,可以判罪犯死刑。形成危险防危害,仍可认定为中止。放火爆炸与投毒,过十四岁就处罚。其他的危险方法,实践主要有两种,驾车横冲又直撞,公共场所设电网。利用该手段犯罪,以侵害客体定性,若形成法条竞合,特别应优于普通。

  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名容易和放火罪一类放在一起考查)

  主观方面是过失,造成危害才定罪。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潜力考点)

  故意是主观方面,客体是公共安全,实施了破坏行为,构成了现实危险。利用该手段犯罪,以侵害客体定性,所谓的交通工具,车辆船舶航空器,自行三轮马车等,不属于车辆范围。工具应在使用中,以交付使用为准。

  四、破坏交通设施罪(潜力考点)

  故意是主观方面,客体是公共安全,实施了破坏行为,构成了现实危险。利用该手段犯罪,以侵害客体定性,所谓的交通设施,道路机场标志等。(意思是一类是道路,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航路等,一类是机场,还有一类是标志,如灯塔)工具应在使用中,以交付使用为准。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可能与盗窃罪一起考查)

  本罪所破坏对象,应当正在使用中,以盗窃方式实施,应从一重罪论处,盗窃最高可处决,千万不要想当然(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侵犯财产罪)。

  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可能与盗窃罪一起考查)

  本罪所破坏对象,应当正在使用中,以盗窃方式实施,应从一重罪论处,盗窃最高可处决,千万不要想当然。

  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可能与盗窃罪一起考查)

  本罪所破坏对象,应当正在使用中,以盗窃方式实施,应从一重罪论处,盗窃最高可处决,千万不要想当然。

  八、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可能与盗窃罪一起考查)

  本罪所破坏对象,应当正在使用中,以盗窃方式实施,应从一重罪论处,盗窃最高可处决,千万不要想当然。

  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次重点罪名,容易考查实施了该罪又实施了他罪应如何处罚)

  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的组织,同时又犯其他罪,数罪并罚不含糊。

  十、资助恐怖活动罪

  属于有钱没处花,单位实行双罚制。

  十一、劫持航空器罪(潜力考点)

  主观上为了劫持,以暴力胁迫方式,飞机要在使用中,危害了飞行安全,此罪属于行为犯,最高确定判死刑。

  十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潜力考点,容易考查和劫持航空器罪的比较)

  主观方面是故意,针对飞机上人员,飞机要在飞行中,危害了飞行安全。此罪属于行为犯,但没有劫持故意。

  十三、劫持船只、汽车罪

  主观上为了劫持,以暴力胁迫方式,此罪属于行为犯,最高可判处无期。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潜力考点,可能会考查储存的含义)

  根据最高院解释,所谓的非法储存,明知他人是非法,仍然为其去存放。

  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次重点罪名,曾两次作为盗窃罪的干扰项)

  不知道盗窃内容,出于求财的目的,即使偷到了此物,仍应以盗窃定罪。

  十六、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合法枪支制造者,实施了违规行为。

  十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章重点罪名,容易考查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违反相关的规定,持有私藏枪和弹,此罪属于行为犯,一经着手就既遂。非法私藏与持有,小心在意有区别,有权持枪罚私藏,无权持枪罚持有。因他罪非法持有,持有行为被吸收。

  十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置枪支者,非法出租了枪支,公务人员行为犯,其他人员结果犯,明知他人为犯罪,不定此罪定共犯。出借定非法出借,持有定非法持有。

  十九、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公务用枪,丢枪却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以成立该罪。

  二十、交通肇事罪(“过失之王”,已经连续四年考查,几乎不可能不考)

  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的事故。虽然是出于过失,但应负刑事责任,此罪除机动车辆,驾驶船舶也可犯,即使骑车出事故,符合仍应定此罪,但是火车和飞机,应定相应其他罪。至于时空的条件,应在交通运输中,另外要构成该罪,至少应负同等责,同等责任受刑罚,死者至少要三人。若故意驾车撞人,应定相应其他罪,交通管理范围外,亦应定相应他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处加重法定刑,为逃避刑罚处罚,带被害人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残疾,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定故意杀人。车主乘客强势人,强令驾驶者违章,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构成本罪主体,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定性是共犯。过失犯罪无共犯,但此处是个例外。

  二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的罪名,不能轻易忽视)

  从事生产作业人,违反安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当中,造成了严重结果。只能是单位犯罪,只罚直接责任人。

  二十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的罪名,不能轻易忽视)

  安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了重大伤亡,或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是单位犯罪,只罚直接责任人。

  二十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储存运输使用人,违反相关的规定,不当处置危险品,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十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的罪名,不能轻易忽视)

  具有强令资格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了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十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负有报告义务人,出事故不报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情节上比较严重。行为人违章操作,造成了重大事故,又不报或者谎报,应当要数罪并罚。

  二十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罪

  举办群众性活动,违反安管的规定,发生了重大伤亡,或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是单位犯罪,只罚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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