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家属被公诉具有标本意义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一审被判死缓的重庆市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的妻子、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原副部长、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原主席、党组书记罗静虹,昨日被公诉机关指控受贿、隐瞒犯罪所得,在重庆市五中院受审。
以往,对于贪官之妻或者家属使用贪官贪污、受贿来的钱,或者帮助贪官转移、隐匿这些贪污、受贿来的钱的行为,法律束手无策。去年9月,“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仅仅是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就意味着,贪官的家属要构成受贿罪,必须要与贪官有通谋行为,如果仅仅是事后帮助贪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在实践中,贪官的家属积极为贪官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这无形中增加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也在客观上壮了贪官的胆,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此次,重庆检察机关对罗静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依据的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据我所知,对贪官家属帮助贪官转移、隐匿犯罪所得以此罪名提起公诉,这在全国是第一次,对于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对贪官家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将比任何道德说教都更有力地发挥官员家属“贤内助”的作用,让家属在积极参与到预防官员腐败中,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以往,我们往往注重开展廉政教育,通过道德说教来要求官员家属不要参与官员腐败。然而,道德说教作用是有限的,而对那些直接帮助官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家属处以刑罚,那么官员犯罪不仅仅自己遭受惩罚而且会牵连家属,家属更有动力来预防官员犯罪。同时,对贪官家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将使得官员进行腐败犯罪的成本加大,从而减少腐败犯罪发生的机率。以往官员进行腐败犯罪,总是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犯罪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么也是“苦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如今,对贪官的家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追究刑事责任,家属也不能沾这些犯罪所得,否则同样锒铛入狱,那么,贪官犯罪也不能再“幸福一家人”,在这种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他们腐败的行为也可能相对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