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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的死刑未核准率说明了什么?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制度重大改革如期实施到位。对于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工作报告时用了三句话来概括: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在接受记者采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指出:“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数字或许是枯燥的,但却是对其背后诸多具体工作与业绩的高度概括。一年以来,死刑复核为什么能够取得顺利进展?其中积累了一些什么样的经验?今后的死刑复核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围绕这些问题,本期评论版邀请了国内权威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敬请关注。

  死刑复核程序成功改革的几点启示

  15%的不核准率和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

  胡云腾

  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回顾这项改革的实施过程,总结这项改革的相关经验,展望这项改革的未来前景,对进一步巩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进而深化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无裨益。

  我认为,死刑复核制度的成功改革,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是我国社会经济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成果。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以后,许多人就提出的主张。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重大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持续进行,特别是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难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等原因,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只有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这一目标才能为现实。它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能够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人财物支持,只要是看准了的、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国家建设实际的司法改革事项,都应当而且有能力付诸实施。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成功改革是最高法院向社会提交的一份满意答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后,最高法院能否完成这项改革,能否承担这项重大任务,不论在院外还是在院内,都是有人担心和怀疑的。但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最高法院在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顺利实现了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多头行使向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平稳有序过渡,确保了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国际和国内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举措的执行力也可圈可点。完全可以说,最高法院向社会提交了一份满意的司法改革答卷。

  三、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产生了一连串良好的社会效应。死刑复核程序的成功改革不仅实现了所有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程序正义,而且带动了其他司法执法环节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心理的发展变化。这些变化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带动了死刑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改革和规范,全国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提出的要求,通过与其他办案机关的密切配合,使得办理死刑案件的程序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更加扎实,死刑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明显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效果更加有效,死刑二审案件由原来的极少数开庭审理实现全部了开庭审理,等等,这些都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直接促进和带动的结果。

  其次,国家慎用死刑和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最近媒体披露的15%的不核准率和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还需要补充的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根据现行死刑政策和最高法院的要求,自行少判的死刑率,也应当是一个不小的比例。比如,原来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凶杀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大有人在,而现在几乎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原来杀死一人情节极其严重的共同杀人案件,判处一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并不罕见,而现在杀死一人情节极其严重的共同杀人案件,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就非常少了;原来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的数额犯和数量犯,如毒品犯罪等,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可能比较低,而现在相对统一并提高了死刑适用的全国标准以后,必然导致死刑适用的减少。

  再次,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常常非议法院对极少数贪官适用死刑的数额标准提高了,条件严格了,而没有看到法院对所有死刑案件的标准都逐步提高了,条件都相应严格了。实际上,因死刑政策调整、死刑标准提高和死刑条件而没有判处死刑的贪官毕竟只是极少数,而真正能从这一政策中获得不杀恩惠的还是众多的普通老百姓被告。法院作为人民司法机关,绝不可能只对极少数贪官网开一面。

  最后,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和国家慎用死刑所昭示的对生命权的日益尊重,通过各种途径传达给社会公众后,已经引起公众对生命权的进一步尊重,连行为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都逐渐减少了。例如,根据统计数据,在2007年,故意杀人、抢劫、绑架、重大伤害等重大恶性犯罪率的明显下降,故意杀人案件12900件,下降6.87%;绑架案件2435件,下降4.25%;故意重伤案件26746件,下降6.14%;抢劫案件72713件,下降3.13%。尽管这些案件的下降还有国家重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安机关重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等重要原因,但是,我国出现了限制死刑适用与严重暴力犯罪同步减少这一良性互动关系,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当代多数国家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以后出现的共同现象。我们不能忽视国家尊重和保障生命权所产生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四、巩固和发展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效果还面临一系列压力。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法院行使,刚刚只有一年多的时间,有人说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我觉得至少是百米赛跑才跑了第一步。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今后的任务和压力仍然会很艰巨,还可能遇到各种难以预测的影响因素。因此,确保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彻底成功,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压力因素需要认真应对:一是程序内部规范运作与外界要求实质参与之间的压力。有关机关和人员要求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求强烈,如何从立法上明确这些问题,消除分歧,化解法院的压力,能否适时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乃至将其改革为死刑案件的三审程序,我认为可以进行研究。二是限制死刑与控制犯罪的压力。如果严重暴力犯罪能够继续下降或者维持在当前水平,限制死刑的做法会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相反,如果严重暴力犯罪上升,社会各界要求多判死刑的呼声强烈,能否继续坚持限制死刑,死刑复核程序还维持现状,就将面临巨大压力;三是提高死刑复核效率与确保不出错案的压力。在司法活动中,效率和质量虽然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但是具有密切联系,当代绝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案件的程序都很复杂,审判的时间都很漫长,就是牺牲效率防止错杀的一种选择。而我们既绝对不能错杀又必须提高效率的复核要求,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如何缓解这些压力,也需要从制度上机制上研究解决。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仅仅是个开始,是进一步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更是直面各种问题与矛盾,通过适当时机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的开始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五个期待

  陈卫东

  2007年1月1日,下放了26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回归到最高人民法院。自打这一天起,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刑事审判庭就处于了全国人民乃至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之下。有关死刑复核权运行的一举一动都吸引着社会公众、法学界与决策者的高度关注,持续传出的信号多数是另人兴奋的:核准死刑从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数量首次低于判处死缓的案件数量;15%的案件未核准死刑;死刑复核权收回一年来运行态势总体平稳,“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的高标准案件控制要求得到良好地贯彻。可以说,根据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运行是成功的。

  然而,基于改革惯性、政策性运动所带来的死刑复核权回归的成果并不足以掩盖收回所面临的风险、存在问题与挑战。在我看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时间逐步延长,随着改革与中央决策等运动式治理的能量逐步减弱,如果不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根本问题、主要挑战给予直面回应,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风险势必逐步凸显甚至带来直接的不良后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仅仅是个开始,是进一步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更是直面各种问题与矛盾,通过适当时机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的开始。以下基于笔者个人对过去一年死刑复核程序运行中存在问题的理解,谈谈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的五个期待:

  其一,期待着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目前的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运作的全部过程已经处于一种高度保密的状态,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死刑复核如何进行、如何产生裁定、根据何种标准作出裁定等等无从知晓。无论是将死刑复核程序看作行政性程序还是准诉讼程序,应当说,这种状况都与程序价值的要义不符,“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一格言对事关人的生命这一最为重要人权追求的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没有任何可以规避的理由。

  其二,期待着辩护律师能够更多、更轻松地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肯定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细化解释与操作程序,到目前为止,律师参与死刑复核难已经成为了目前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暴露出来的最大同时也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死刑复核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名不正、言不顺”、权利无保障,阅卷难、会见难、面见法官难,有律师抱怨有时被等同于上访人员对待,约见办案法官需先到上访接待处办理手续,如此场景出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度是必须加以避免的。

  其三,期待着就死刑复核权的行使尽快制定程序规则。目前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依赖内部规范、内部规则进行运作的,这在收回当处是必要的,但随着死刑复核程序的逐步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着手将试验成熟的规则规范化、统一化、公开化,充分发挥程序规则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就证据运用、证明标准、裁决过程等重要事项制定详细、正当的程序规则,最大限度地防止生杀予夺大权的滥用。

  其四,期待着死刑复核程序充分发挥对完善刑事诉讼整体程序的制度牵引功能。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有更多的机会切身感受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各种严重问题。基于对死刑复核程序自身功能的清楚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目前看来,这种认识还应当进一步深化为“二审是基础、一审是关键、侦查程序才是根本”。实际上,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错案的种子往往在侦查程序中就早已埋下。在这种认识之上,如何通过反思死刑复核程序中暴露出的审前程序、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拉动相应程序的改革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已经成为了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方面,加强审判机关特别是死刑复核法官与侦查机关的对话与交流,或者建立两部门之间的高层对话、协商机制,将有助于推进该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的制约、影响机制应当进一步加强,法治发达国家所通常使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出庭作证等机制都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侦查职能有效制约的重要机制,值得借鉴与参考。

  其五,期待着死刑复核程序更加经济、更加高效。死刑复核程序事关人的生命,理应慎之又慎、不惜经济代价,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国家对死刑复核收回的投入不会是无限的,相反财政投入、诉讼资源都是有限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效率的价值同样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以提审被告人为例,现代视频科技手段的使用完全可以大大降低提审成本、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再比如,工作流程、审判力量的科学化、合理化配置完全可以降低内耗、提高人力资源的效能。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是否应当设在北京都是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巡回法庭的设置更符合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需要,成本更加节约、诉讼效率更加提高,且定期的轮换法官也更有助于保持死刑复核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

  阅读数字,感受进步

  死刑执行得少了,刑事犯罪反而下降了,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死刑对维护社会治安并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说明少用死刑甚至不用死刑照样能维护好社会治安

  刘仁文

  在多年的研究中,死刑问题对于我们学者来说最困难的莫过于数字和信息:不仅每年执行死刑的数字一直被作为国家秘密来对待,就连相关的信息也难以得到。但今年这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使人能从理性之外得到一些感性的东西。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广东团代表共同审议“两高报告”时,透露出如下一些数字和信息:“大家一定都很关心,去年杀了多少人,但在这里,我只能告诉大家,判处死缓的数量,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这里虽然肖扬院长仍然没有说出执行死刑的数字,但告诉了我们被判死缓的人数多年来首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这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消息,它说明司法机关对生命权更加尊重了,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尽量多判一些死缓,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在严格限制死刑的过程中,“死缓”这一本土资源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因为它毕竟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比起无期徒刑来,听起来好像对被告人的否定性评价要更重一些。当然,“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在哪里,如何通过扩大死缓的适用面来继续挤压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这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

  也是在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倪寿明在接受记者采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指出: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死刑案件占总数的15%左右,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也促进了一、二审质量的提高。这又是一个令人惊喜的消息。在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法院的时期,我们都知道核准与二审两道程序几乎合二为一,核准因而徒有其名。现在,我们看到,即使在死刑案件实行二审开庭、下级法院对判处死刑更加慎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否掉了15%左右的死刑原判,可见,死刑核准权的收回确确实实引起了死刑数字的下降。

  肖扬院长还向人大代表介绍,2007年各种爆炸、杀人、放火等恶性犯罪案件比2006年均有明显下降,他用一组组数据来证明死刑核准权被收回后,运用多种形式打击刑事犯罪,依然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更是一个利好消息。死刑执行得少了,刑事犯罪反而下降了,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死刑对维护社会治安并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说明少用死刑甚至不用死刑照样能维护好社会治安。过去我们有不少人相信死刑具有一种特殊的威慑力,而持异议者又苦于难以实证,如今这样的实证数据出来了,自然激励着我们继续朝严格限制死刑的路走下去。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司法救助今年将有条例出台。我们知道,在某些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就是因拿不出被害人一方所希望得到的赔偿款,致使最后被判处死刑,如果国家早日全面建立起司法救助制度,那么就可以在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时,由国家给予补偿,再通过被告人的真诚道歉和忏悔以及法官的善加引导,将被害人一方的抵触情绪降下来,这无疑会减轻法院的压力、为少判死刑创造良好的氛围。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拟出台规范杀人、抢劫等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着手进行《刑事证据规则》的起草与调研。这些都会对控制死刑产生积极的效果。以证据规则为例,过去出现的死刑冤假错案中,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这些案件无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因此对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采用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违法取证的监督和程序性制裁做出具体规定,就等于铲除冤假错案的一个制度诱因,其对于防止错杀、保证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曾有人问:为什么死刑数字在我国是国家秘密?我想可能与我们过去判处和执行死刑的人数较多有关。以现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一年之表现,我对我国死刑在今后一个时期持续下降的趋势深信不疑,也许用不了多久,我国的死刑数字就会下降到一个可以公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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