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核准被告死刑复核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一起死刑复核案件,依法不核准被告人邵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刘某自2004年秋至案发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某同时又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2006年9月2日19时许,邵某给刘某打电话,因刘只说几句话就挂机,便骑摩托车至刘家。二人因刘某说起与他人相好之事而发生争吵。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厮打,刘某用嘴咬住邵某的左手中指不松口。邵某将刘某摔倒在地,并掐刘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邵某见刘不动后,将刘的尸体藏在刘家厨房下的地窖内,并将刘共计价值1530元的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盗走。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7353.5元。宣判后,邵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查,一审期间,被害人的儿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刑事处理未提出要求。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上诉。一、二审期间,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均表示同意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本案在当地没有强烈社会反应。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邵某有坦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在当地无强烈社会反应,为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对邵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依法不核准被告人邵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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