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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引渡制度,让贪官无处可逃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有官方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外逃的贪官卷走大约500亿美元,平均到每个外逃贪官身上,每人大概卷走了1亿元人民币。为了遏制贪官外逃,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多个部门建立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现象也愈演愈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据说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贪官二奶村”和“贪官子女村”。公务出国考察已经演变成了贪官外逃的重要渠道。针对频发的贪官外逃现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创新举措。如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并且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可以为追逃的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其实,“劝返”模式只可理解成是针对特殊情况让国家利益损失最小化的亡羊补牢之策略,是“治标”而不能“治本”的无奈之举。

  如何有效治理贪官外逃现象?笔者认为,治理贪官外逃现象要采取国内预防和国际合作双管齐下,尤其是注重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合作。腐败已经从地区性的公害泛滥成有组织、跨国化的相当规模的国际公害,因此反腐败也要如同国际社会应对艾滋病、禽流感一样,加强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国际合作。包括引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协助取证等职能的司法协助,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制度,可以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有望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属于“国际反腐败规则”,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要通过强化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协助来加强反腐败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

  首先,国内司法机关在办理缉捕和审判外逃腐败分子案件时,要严格恪守刑事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办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要以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重新审视和修订刑事诉讼法,要参考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准则,特别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包含的关于公正审判的一系列标准修订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要彰显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这既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尊重,同时也可以避免某些国家以所谓不公正审判或没有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为借口而拒绝合作,从而可以减少追捕外逃腐败分子和追回犯罪所得的阻力。其次,建议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成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特别行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重大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事务。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需要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通力配合,因此成立一个权威的领导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第三,重视解决引渡的法律障碍问题,探索引渡新形式,充分发挥引渡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的积极作用。

  “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由两国之间的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比较少。外逃贪官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笔者认为,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总而言之,我们要以大国的风范、积极的姿态和雷厉风行的作风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活动向全世界证明,中国完全有能力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一个大国应有的重要作用。一言以蔽之,要通过建构和完善追捕、引渡外逃贪官的制度警告腐败分子: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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