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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正当性不是宪法平等原则全部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看来,北大“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确在很多方面都很难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检验。宪法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要求国家的任何公权力机构,包括像北大这样的公办大学也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考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区别对待,否则就可能因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而构成高校招生歧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影响人一生的重要权利,而北大此招生政策对考生权利产生直接和明显影响的、有约束力的公权力行为,显然有义务尊重宪法平等原则,不能歧视考生。北大的此招生政策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可从北大制定此招生政策的目的、手段以及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北大为什么要实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根据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布的消息,此举在于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使更多偏才、怪才能够顺利进入大学,以便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如此看来,此举目的在于实现克服高考形式平等的弊端,实现实质公平。在目的层面上可以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检验。
  目的正当性并不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全部要求,除了目的之外,还要看看为实现这个目的而选取的手段是不是实现这个目的所必须的,且是否是对权利人产生的侵害是最小的。如果是,就能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检验,如果不是,则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北大为实现上述目的,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共选取了39所中学。其中,江苏10所,北京、湖南各4所,湖北、浙江、黑龙江各3所,广东、河南、天津、重庆、陕西各2所,吉林、新疆各1所。为什么江苏省有10所而其他省份连一所也没有?为何北京市的学校每所学校可以推荐5名,而其他学校只能推荐1至3名?这些备受网友们质疑的问题其实就是对手段是否能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担心。
  北大回应的理由是“根据学校的资质”。北大依靠“资质”来确定这些试点中学的做法是值得思考的。“资质”是什么?是学校的教学设备、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等教学“硬件”还是这些学校历年的北大录取成绩?如果是指硬件,一流的教学设施不一定就能产生一流的教学效果,这是人所共知的;如果是指历届的高考成绩,那么,其他省份中的中学都必然比这些被选中的学校差吗?北大做过这方面的实际统计吗?退一步来讲,即使这39所中学的确在历届考试中成绩都是最好的,也不一定意味明年的考试成绩仍然是最好的,以过去来确定现在和将来的做法不是科学的决策。
  根据北大按照“资质”来确定试点学校的做法,在排斥了其他学校作为试点中学的同时,又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当然不能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检验。更值得注意的是,北大仅仅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选取39所试点中学,并不能最大限度内将全国考试之中符合北大标准的学生纳入自主考试范围,这对其他省份的考生形成了不合理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既不是实现“推荐制”的目的,又是一种对考生权利的侵害。
  综上,我认为尽管北大实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目的是能够经得起宪法平等原则检验的,但是由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全国统考加自主招生制度比“校长推荐”更合理的情况下,北大“招生新政”很难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检验。 

杨世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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